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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不诚信的银行,“证明”要不要都罢了


  读罢《广州日报》A9版评论“诚信岂能轻易开证明”,不平之心夺胸而出。下岗待业正愁生计的李女士在银行取款13万元,银行却因工作人员粗心大意误给了她13万元。李女士发现后立即主动退回了多余的钱。同时,她希望银行给她开具一份说明她此次行为信誉良好的证明。想不到却被银行以目前制度不允许拒絶了。遗憾的是,署名谭敏的评论文章却认为,“诚信是对一个人长期行为和品格的评判,不可能由一件事就对此作出结论”。如果银行满足李女士的要求,“不仅是对李女士本身的不尊重,也是对其他用户的不负责任”。所以,“一封感谢信对李女士来说可以起到同样效果的”。

  如果我们处在一个是非不分、黑白颠倒,公德沦丧,良心泯灭的社会里,通过媒体公开发表如此混账的意见不足为奇。“长期行为和品格”?用在选拔领导上还差不多,可用在一个根本不可能懂得银行运作的下岗女工身上,把不该属于自己的10万元现金主动还给银行(只有一种东西可以解释的通:那就是“不是自己的钱不能要”),一次就足够了!!! 李女士用行动向银行表达了自己的诚信,银行却拒絶满足李女士开据一张证明诚信行为的纸面要求。不仅如此,之后还没有任何追究责任检讨自查的内疚表示。这样愚蠢之极不讲信用的银行,等于对内纵容员工敷衍舞弊、对外鼓励人们拾金即昧!

“本身不尊重”?李女士尊重你银行,再加上她认为10万元也值得有此要求,你银行不给开才是对己对人不尊重!“对其他用户的不负责任”?更是天方夜谭!试问其他用户有几个人能遇到这样的事情,又有几个人能像李女士这样做?

  至于“一封感谢信……起到同样效果”,就更是折射出评论者的势利。难道因抗非感染殉职的司机可以追认为烈士,活着的普通妇女做出常人难以办到的事就配感谢信?再说了,感谢信、证明,乃至制度是什么东西?不都是因为先有需要再由人做出来的吗?微不足道的人做下气壮山河的事情,正因为这个社会长期没人喝彩才会想到要索取凭证。反之,出自这样一间猥琐银行的证明,要到手又有何用?

20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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