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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建议

  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21世纪以来,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迅猛发展,2001年,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51个;2003年达到90个,其中硕士层次的5个,本科层次的4个,专科层次的4个,其余为非学历教育。目前,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合计129个,其中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机构和项目(包括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机构和项目)10个。总的说来,虽然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发展速度较快,机构和项目不少,但是,大多数合作机构和项目层次较低,合作的深度不够,甚至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健全。为了促进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国家教育部于2004年6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一些兄弟省市也先后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例如,北京自1997年l2月以来先后出台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变更的核准》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审批》。1993年以来,上海先后发布了《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国际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江苏颁布了《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然而,截至目前为止,我省并没有出台关于促进和规范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或法规。

  (二)合作平台不完善。目前,我省高校中外合作交流基本依靠高校“单兵作战”,大多数合作机构和项目采用校际合作、校企合作模式,或者与国外认证机构合作,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模式非常少(目前只有广州大学旅游学院是广州市政府和法国教育部合作交流的成果)。高校“孤军作战”的现实导致我省高校与境外开展交流合作时遇到不少困难,例如信息渠道单一,合作伙伴有限,选择余地太少。这就需要政府搭建更多的合作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红娘”和“中介”的作用。

  (三)审批程序太繁琐。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程序太繁琐,管理部门太多。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由国家教育部负责,学位授予则由国务院学位办和省学位办办理,引入外资需要外资管理部门批准,外籍教师的审批和签证则涉及到外事管理部门,外籍教师工资的支付还需要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此外,教学设备和教材的引进须经海关和税务部门审查,学生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主管。审批程序太繁琐,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合作办学的成本,降低了项目审批的效率,阻碍了合作交流的开展。

  (四)政府监管不到位。目前,我省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审批不太到位。在笔者统计的129个项目中,经有关教育部门批准的项目共计52个,仅占全部项目的40%左右,很多高校的合作项目已经招生,但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此外,我省中外合作办学还缺乏相应的质量保障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分为外部保障体系和内部保障体系。目前,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的外部质量保障不足,既缺乏相应的质量保障机构,又缺乏质量保障的具体措施,仅仅局限于政府层面的一些零散的年检活动;在高校内部,学校也没有建立相应的行政机构对合作办学进行质量监管。

  (五)专业设置不合理。我省现在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布广泛,种类多样,涵盖了管理、语言、电气等学科。但是,这些办学项目偏重于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而我省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和制造等专业很少涉及,这样无法满足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未能发挥高等教育专业结构的互补效应。

  二、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建议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指出,优先发展教育,需要“以新的思维和机制推动高等教育发展上水平。支持港澳名牌高校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放宽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权限,鼓励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的智力引进和人才培养合作,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大对国家重点建设大学支持力度,到2020年,重点引进3-5所国外知名大学到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建成1-2所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高水平大学。”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结合现实状况,建议我省采取措施,进一步指导、促进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

  (一)全面提高认识。中外合作办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能够引进世界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教育管理经验,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课程资源和教学内容设置,弥补国内教育资源的不足,全面提高高校办学水平。不仅如此,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还是满足学生接受跨文化教育、开阔视野的必然选择,是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大幅度提高劳动力素质的重要措施。

  (二)健全政策法规。建议我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求,尽快出台《广东省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目标、机构设立、专业设置、组织与活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尽快制订《广东省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指南》,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限制工商管理、经济和语言等专业项目的审批,鼓励环境工程、热带农业、热带自然灾害防护、城市规划、海洋能源开发等专业项目的开展。

  (三)加强政府指导。建议我省将中外合作办学纳入政府之间交流与合作体系,将珠江三角洲高校作为一个整体向外推荐,形成集束效应,便于高校更加方便快捷的找到合作伙伴;与相关地区签署区域性高等教育合作协议,建立官方的学生互换渠道;促进高校与外国驻粤领事馆的联系,为高校与境外机构合作牵线搭桥;由省教育厅主导搭建省内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加强高校之间的信息交流;在广东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下成立广东省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加强各合作办学单位的联系。

  (四)强化政策扶持。第一,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一是允许国际知名高校把国际影响力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合作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可占30%以下的股份;二是新建、扩建国际合作办学机构时,在用地方面给予优惠;三是合作办学机构招收授予学位学生时,可以根据需要纳入我省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四是适当放开收费政策限制,由合作双方根据实际办学成本及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共同商定具体收费标准,办学者依法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五是参与合作办学的外籍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享受中国政府聘用相关国际文教专家的同等待遇;六是合作办学的高等教育机构进口科教用品,按照国家关于《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享有与国内高校同等的入关免税待遇;七是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作办学机构可以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在人员聘任、教学活动组织以及经费核算等内部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八是对国外知名大学到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给以重点扶持政策。

  第二,设立高校国际交流基金。建议借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省份的经验,设立省级高校国际交流基金,从财政上支持我省高校教师赴境外进修、交换留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开展涉外科研合作。

  (五)规范政府监管。建议我省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依据,本着“用活用足”、“先行先试”的原则,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管理权限的适当下放,同时率先简化我省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审批程序,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请实行“一条龙”服务,统一受理、统一报批。

  建议我省明确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全面监管责任:一是加强招生监管。监督办学者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对社会的承诺,诚信招生,阳光招生,坚决打击各种违规招生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教育教学监管。依法监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实施相应高等学历教育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办学者做出的承诺,保证办学者的教育质量,维护学生正当利益。三是加强内部管理体制监管。监督办学者按照法规、规章及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办学公开,保障中方在合作办学中的主导地位。四是加强学历学位颁发监管。监督办学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承诺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监督所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在该国是否得到承认,以保证证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五是重视学校收费及资产监管。保证办学符合公益性原则,保障办学者的资产稳定和发展需求,维护学生合理的经济权益。

    (周克元)
  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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