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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一国两制” 中的 “在地经济” 和区域协作兼论SARs和SEZs交流协作的 “第三制”

  
  “一国两制” 既然是关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 [SARs] 和两岸四地总体发展的一项战略性部署, 它就必须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和机制及动力。
  
  如果, 从这个概念出发, 引申为一个逻辑系统;那么, “一国” 之下 “两制” 的开发开展及其关系, 必然存在着一系列内部和外部的矛盾。 因此, 也自有其特殊的交流协作模式----特别是, 1980年代相应于港澳两个计画中的特别行政区 [HKSAR, MSAR] 而设立的深圳和珠海等两个经济特区 [SEZs], 以及同这四个特区关系密切的珠江三角洲地区, 它们之间的人流和物流及合作的问题, 在理论与实践及政策等层面上, 便是充满挑战性的问题; 需要出之以前瞻性的构想与运筹。
  
  因此, 本文提出了 “第三制” 这样的概念和方法论, 来使SEZs和SARs的跨越边界-跨越制度-跨越产业-跨越文化的交流协作, 成为可能。 
  
  显然地, 2004年元旦付诸施行的港澳与内地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CEPA], 突显了 “第三制” 论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及效益性。 这一来, 使到SARs自身的发展, 澳门与香港, 香港与深圳, 澳门与珠海, 港澳与珠三角, 两岸四地的中华经济体……等层面, 得以建立更紧密的, 可持续发展的经贸关系; 而 “一国” 之下 “两制” 的发展, 也可能取得其必要的经济基础。 
  
  CEPA的逻辑可能是, SARs可以在两地对珠三角的区协作过程中重建其 “本土经济-在地经济”; 并在此基础上, 对珠三角及内地其他区域经济的发展, 做出贡献。     
  
  一、SARs必须在区域协作框架内解决 “在地经济” 重建的矛盾
  
  根据两部基本法, 同在 “一国两制” 框架内的港澳特别行政区 [HKSAR, MSAR], 虽然其基本制度是五十年不变; 但却有一个发展构造重组的问题。
  
  首先是如何互相接近-互相对接; 其理论与实践, 亟需探索……
  
  ----在历史上, 分隶于两个不同欧洲国家的葡属澳门和英属香港, 未曾发展积极的交流协作; 澳门基本上是香港经济的从属部份, 靠香港的赌客和部份制造业转移, 来维持其生存发展的大计; 因此, 形成了 “大香港-小澳门” 的不正常的, 似曾相识, 又互不恭维的关联式态。 因此, 在 “一国两制” 下, 双方有一个互相认识-互相接近-互相尊重-互相接受的过程;
  
  ----两个 “特别行政区” 互相接近-互相对接, 是较诸港-深, 港-穗, 香港-珠三角, 以及澳-珠, 澳-穗, 澳门-珠三角……的交流协作, 有更大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因为, 在 “一国两制” 下, 其内部发展有优势互补的需求性和可能性。 比如说, MSAR今后数年将有接近200亿澳元投资于龙头产业及适度多元化产业结构的开发开展, 亟须引进优质化的人才。 而HKSAR则可以把它的公务员和院校等系统释放出来的劳动力, 转介给澳门; 缓解后者人才短缺的问题。 
  
  ----但, 迟至其第六份 <<施政报告>>[2004年1月7日],  董建华虽然多次提及 “港珠澳大桥” , “粤港合作”, “沪港合作”; 可是, “港澳合作” 的概念和政策, 在他的 “社会各界对于香港未来经济发展的策略, 已经大体上形成了主流意见” [#2004:80] 之中, 所谓澳门因素仍然是付诸阙如。 反而是两个行政长官不约而同地前往北京或其他地方参加重要的国事或国际活动时, 在中央领导人的撮合下, 他们才有机会见见面; 其后亦未见有什么交流协作。
  
  由此可见, HKSAR和MSAR的统治精英及有识之士, 如何改变传统的互不恭维的习惯, 建立 “港澳对接平台”, 以更多交流协作而达致新的共同形象和合作共识, 使澳门的突飞猛进可以为饱受经济低迷困挠的香港, 也提供一个出处。 这是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央----面对的一个共同的挑战……
  
  ----两个SARs和两个SEZs, 以及它们和珠三角的交流协作, 可以是港澳对接的另一个动力; 在包括穗港澳在内的所谓 “大珠三角” 的关系里, 港澳对接是可以起着重要的作用的;
  
  ----在中央领导下, 粤港澳跨境大桥的设计建造-经营管理, 首先需要 SARs的密切合作, 及于SARs和SEZs的合作; 从而使HKSAR在珠三角东部地区和MSAR在珠三角西部地区, 各有其一席之位; 并且在此基础上, 协调港, 珠, 澳, 穗各方在粤西地区的利益。 即是说, 任何一家想当什么 “龙头”, 搞 “一枝独秀”, 是不可能共同地为珠西和粤西提供它们所需要的人流, 物流, 资讯流等经贸平台的。
  
  可以预期, CEPA将使上述各层面各尽所能, 各取所需的交流协作的建构化过程, 得以开展。 
  
  二、 HKSAR和MSAR必须为 “一国两制” 建立稳固的经济基础
  
  在一个意义上, 人们可能会怀疑: 澳门和香港的 “产业结构发展定位” 发生错乱; 应该对调一下呢…
  
  这里, 可以对 “一国两制” 下,  “港澳再造” 涉及的境内外-国内外因素如何处理的问题, 做一个理论性的概括:
  
  一曰, SARs必须与SEZs及 “珠三角” 以及 “9+2泛珠三角” 等层面, 建立密切的交流协作关系, 这是SARs和相关体系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 一个出发点。 但是, 港澳经济体不应该 [也没有必要] “融入珠三角”, 成为它的一个完整的组成部份。 
  
  二曰,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 [SARs], 它们也必须面向全国, 同内地其他发展系统 [如, 长三角, 大西南开发……] 建立交流协作的关系。
  
  三曰, 港澳特区还必须在两岸和两岸四地的交流协作中, 扮演一定的角色; 比如说, 在现阶段, MSAR便可以在两岸关系发生一个重要的平台作用……
  
  四曰, 港澳特区必须在WTO框架内, 对内地及台湾的经济开放, 制造条件, 让它们在特区设立其 “离岸经济”。 
  
  五曰, 在东亚的区域协作中, 如10+1/10+3FTAs, 以致于中国和葡语国家的经贸的开发开展中, 港澳以其 “一国两制”, 固然有一定的地位, 也因此有其特殊的作用。 它们对 “中国走向世界-世界走向中国” , 可以提供不同形式的平台。
  
  也许, 可以这么说, 涉及两岸四地的 “中华经济协作系统” 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南中国海周边国家/地区协作系统”, 港澳特区以其 “一国两制”, 才有可能对东亚区域协及可持续发展做出特殊的贡献的。
  
  如果, 人们要打一个比喻: 在 “一国两制”下, 港澳特区的发展策略必须是一个完整而又健康的 “手掌”, 才能 “一手抓”。 即, 以巴掌-手心-手板的部份是 其 “本土经济-在地经济” 的重建; 内容包括境外经济体在特区的 “离岸经济”。 那么, 对珠三角的合作, 怎么重要, 也只是个大拇指; 其他四个手指, 可以是指对长三角, 对内地其他区域经济, 对两岸及对东亚区域协作的广泛参与。
  
  可以说, “一国两制” 下, 港澳特区用 “跨越时空-跨越产业-跨越文化发展协作” 和 “交流协作” 的概念和模式来处理对珠三角的区域协作, 会比 “融合”, “融入” 更切实际; 对各方优质化的可持续发展, 是更有作用的。
  
  三、 在 “一国两制” 中开发 “第三制” 的理论与实践及政策
  
  无可否认, 各地产官学各界有识之士关于 “港澳对接”, “珠澳紧密合作”,  “珠三角发展系统”, “大珠三角发展系统’, “港深融合”, “港深共同市场”,  “港珠澳经济融合”, “9+2协作体系” 以致于 “粤港自由贸易区”……之类的构想, 都是对穗港澳及珠三角此一地区自1980年代以来出现的高速发展现象的一个反映; 相关主张所反映的立场, 角度及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见仁见智, 既不能抹视任何一个概括的现实性, 也不可能只取其一而不及其他。 
  
  如何从结合CEPA和 “一国两制” , 对这些构想-概念进行重组, 寻找一个更为可行, 更有利于相关经济体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新策略-新模式, 确实是一个挑战。
  
  这里, 作者要指出的是, 不论是采取什么形式, 一旦涉及内地多层面的政权组织, 又涉及港澳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 “跨越边境-跨越文化-跨越文化” 的合作系统; 那么, 要有一个对各层面差异性因素及有关人物的权益, 都能给予有效保障这样的合理安排, 必然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 
  
  其中可以做的, 必须做的一件事, 便是对 “一国两制” 做与时俱进的开发开展。
  
  ---- “一国两制” 的真谛是实事求是-求同存异: 即, 对于制度的差异性, 文化的差异性, 发展策略的差异性, 发展阶段的差异性, 地区的差异性……,都得加以正视和尊重; 从这里出发, 寻求一个突破性的理论与模式来把对立的矛盾可以统一起来。  
  
  ----对制度的开发开展, 可视为一种资源和动力; 使到许多用现有的常规和体制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问题, 可以有一些新的办法来进行攻坚战, 产生具有创意的概念和方案 。 一旦相关的计画付诸实践后, 便可以在新的局势中, 找到一系列更好的办法来以之来打开新的局面;
  
  ----从 “一国两制” 的精神那里衍生的 “第三制”, 具有更深刻的 “跨越时空-跨越产业-跨越文化” 的特点; 企图为层出不穷的矛盾寻找各种可能的对立统一的形式 [但, 所谓 “第三制” , 同 “一国两制” 的 “两制”  (A制,B制) 和 “一国三制” 的 “三制”  (C制), 是属于不同逻辑范畴的东西]……
  
  如果, 用 “第三制” 来探讨港澳和珠三角的交流协作, 有几件事, 或许可以引进不同的做法……
  
  
  
  四、 利用 “第三制” 来开发澳门和珠海的 “跨境工业区”
  
  何厚铧于2002年12月在北京述职时, 向中央提出澳门与珠海合作建立对双方可持续发展可能都有战略性作用的 “跨境工业区” 的构想; 它立即得到了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大力支持。 但他指出, 澳门必须与广东省特别是珠海市进行沟通, 找出一个可行的方案。 其后一个月, 新官上任的珠海市长王顺生和何厚铧进行了互访, 双方同意, 由两地的政府工作小组继续跟进有关的方案; 争取在2004年下半年进行策划动工以及投产; 使到澳门产业结构的重组成为可能……
  
  结果, 在2003年12月初, 广东省长黄华华应澳门行政长官何厚铧之邀到来访问, 效益卓著; 因为, 他们终于在 “一国” 之下, 找到 “两制” 交流协作的一个方案。 见之于两人共同主持跨境工业的奠基典礼, 使它进入操作状。
  
  其实, MSAR的龙头产业, 没有必要长时期地以旅游博彩业为其主体; “跨境工业区” 可能有利于它的适度多元化的发展策略, 在一、二十年后改变产业单一化的结构----至于HKSAR, 它既可以加入澳珠的跨境工业区, 促进其发展; 它也可以深圳合作, 建立不同形式的 “跨境工业区”。
  
  当然, SARs和SEZs搞这样的跨越边境和跨越制度及跨越产业的合作专案, 涉及的是相当复杂的沟通系统: MSAR和HKSAR应透过国务院港澳办提交报告, 而珠海市和深圳市会透过广东省上报中央政府; 其间的曲折和转折及快慢是难以预测的 。
  
  即使有了决策, 其运作性问题也是很大的挑战。 目前是在中央的压力下, 广东省和珠海市不能不同澳门合作, 而体制和运作等层面的问题确也不少。 不可能简单化, 以为以澳门为发展主体, 便可解决在 “一国两制” 的框架内, 既解决珠澳两地的产业结构问题, 又可促进区域协作。
  
  即, 由MSAR用澳门的法律和体制来办事, 不一定就能成事。
  
  那么, 有没有可能在中央主导下出之以 “第三制”……
  
  一曰, 使到中央, 省, 市及镇等各级的代表人物和MSAR的相关人物等合组一个发展主体; 根据一定的, 具有特殊性的法规条例, 由它直接就地解决问题。 即, 珠海和内地的体制固然不会原原本本地移植到工业区, 但, MSAR也没有必要把它的 “五十年不变” 的法律和体制, 原本不变地用于跨境工业的建设和管理之上。 实际上, MSAR必须逐渐摆脱葡国人留下来的那套逾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它才有可能在 “未来新发展” 上大有作为的。
  
  二曰, 此发展主体及其规章条例固然可以在许可权和运作上向MSAR倾斜; 即,使它具有主导地位, 但其他方面的参与者 [如, 珠海, 广州, 香港], 也可依法, 在新设计的情境结构里, 享有一定的决策性权力和义务;
  
  三曰, 现在主要是为MSAR的长远工业政策构建基本框架, 对边境两边的劳工给予不同的机会和待遇; 问题是, 由两地产官学各界代表人物组成的委员会, 即使是以澳方人士为主, 是否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照顾珠海方面的利益。 即, 跨境工业区在一定程度上, 也是珠海新型工业化计画的一个组成部份 。
  
  如果, HKSAR和深圳建立类似的跨境工业区, 利用澳门和香港等地 “一国两制” 和自由港及物流业的制度资源, 也可以引进那么一种 “虚拟经济” 体系; 对内地 [如, 粤西南] 的中小企业开放。 首先让它们 “入籍”, 设立 “离岸公司”; 而后由工业区管理机构为它们提供融资, 生产, 营运, 品质以及国际网路等层面的服务。 至于生产和输出的活动仍可就地-原地进行。
  
  五、 SEZs和SARs对横琴岛和万山群岛的 “四方合作” 开发计画
  
  显然地, 跨境工业区的成败, 对于澳珠在横琴岛专案上的合作有重大的意义。 现在, 双方的困境是各有怀抱和各搞一套, 谁也不准备做出妥协。 因此, 在现有的可能的模式 [以澳方为主, 以珠方为主, 或两方平分秋色] 之外, 可否 “另搞一套”, 引进以SARs和SEZs等四方合作为主体的所谓 “第三制”……
  
  ----明确土地主权是 “一国” 所有的前提下, 突出横琴作为MSAR长期发展的一个腹地; 主次分明, 对于珠海, 顺德及广东等层面的利益也给予合理的保障; 
  
  ----横琴的发展是以MSAR及有关 [包括深, 珠, HKSAR, 穗, 中央…] 各层面的代表性人物所共同组成的 “发展主体” 为其主导; 它在开发区是推行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 是不涉及主权-政权层面的非政治化, 非意识形态化的运作;
  
  ----从MSAR为主体的构想出发, 对 “一国两制” 加以开发开展, 不拘泥于葡国人留下的规章条例, 而引进新的理论和方案及法律; 再参考包括HKSAR, 中央, 广东省及珠海市各层面的体制和法律; 以致于同境内外-国内外的发展系统挂钩, 最终开发出一套独特的, 适合于横琴岛开发的跨越文化的 “第三模式”。 比如说, 在横琴岛的产业活动中, 可以大量使用WTO相关的法律; 也可以引进香港, 美国和其他西方先进国家的法律来行事;
  
  ----一旦横琴岛发展的权益问题用法律形式来加以规范后, 它的发展大计固然是MSAR利益为主要的考虑, 但是, 在很大程度上, 它也得顾及珠海的发展利益。 与此同时, 它也得寻求同香港和珠三角以及其他层面 [内地其他区域经济, 台湾发展, 两岸关系, 华人华侨, 国际参与……] 的发展大计, 进行交流协作……
  
  ----横琴岛如果成为澳珠以及澳港等层面紧合作的一个基地, 倡议中的珠港澳跨境大桥, 便可以在那里找到落脚点; 而不必进入珠海市东区及澳门半岛市区, 因为两处已呈现人满为患和交通阻塞。 而大桥进入横琴, 再利用高速公路进入澳门, 亦有利于珠海西区, 珠三角西翼以及粤西的开发。 如果, 澳门建立轻轨铁路, 以横琴岛市中心为其终点站,  对于澳门建立对粤西的经贸平台, 亦不无好处。
  
  ----这里还可提出, 利用 “第三制” 来设计的涉及SEZs和SARs的跨境工业区和横琴开发区, 还可以为内地中小企业提供平台。 以物流业和 “虚拟经济” 之类的形式, 设立影子公司; 发挥澳门内引外联的作用, 为它们提供融资, 生产, 营运的服务; 建立其 “离岸经济”。
  
  当然, 还有一个构想, 如果 “第三制” 能解决类似横琴共同开发的体制和权益问题; 也许, 横琴问题也根本地不存在了。 即, 珠、 港、 澳、 深等特区可以进行交流协作 [SARs + SEZs], 对万山群岛进行共同开发; 打造一个 “伶仃洋湾区”, 横琴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结论: “一国” 之下 “两制” 的 “三跨越交流协作” 亦须出之以 “科学发展观”
  
  “一国两制” 既然是一个 “五十年不变” 的历史-现实-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过程; 有关的理论和实践及政策, 就不能不当作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务来加以调查研究和思考议论的。 
  
  透过CEPA和所谓 “第三制”, 可以看到几个现象及其动向中存在着的逻辑:
  
  一曰, “一国” [X] 之下, “两制” [XA (1,2)] 的发展, 各有其特殊的结构-型态-功能;
  
  二曰, 以 “两制” 而言, 内地社会主义一制 [XA1] 内, 还有不同的区域经济, 自有不同的发展结构 [XA1 (1,2,3,4,5……。n)]; 正如港澳这一制 [XA2] 各有其特色 [XA2 (1,2)];
  
  三曰, “两制” 既然各有其各自的和相对的差异性, 当它们进行交流协作时, 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产生不同的前景; 但, 其出发点必须是对差异性的容忍和尊重, 形形色色的 “第三制” [Y (1,2,3,…。 n )] 可以是其机制;
  
  四曰, “一国” 的一大功能, 便在于确保 “两制” 的权益下, 促使各种 “第三制” 的发生和发展, 开发和开展;
  
  五曰, 不管有多么复杂的层面, 差异性和内外矛盾, “一国两制” 中什么制 [大制, 中制, 小制] 都好, 其难能可贵之处, 在于:
  
  (1) 对人流、 物流,、财流、 知识流……的促进性作用; 
  
  (2) 这些流动, 是发生在不同的层面之上; 以 “Z (1,2,3)” 发展构造而言, 经贸合作必须对本土经济 (z1)-区域协作 (z2)-全球化 (z3) 等层面的发展, 发生不同程度的促进性作用; CEPA和10+1/10+3FTAs的意义即在于此。
  
  (3) 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及社会文化发展又能交叉进行和相互促进, 使不同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的人士, 都有机会参与其事及分享发展的权益。
  
  这么一来, 人们立即可得到另一个重要的结论: 对“一国两制” 及其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及政策 ……
  
  XA1 (1,2,3,4,…。n ) / XA2 (1,2) + 
  
  Y (1,2,3,…。n) +
  
  Z (1,2,3…。n ) ]…。
  
  尚处于一个十分原始的, 亟待开发开展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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