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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税收征收管理比较与借鉴


  海峡两岸税收征收管理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拟从税收法律体系、发票管理、稽查与处罚、电脑运用、税务代理以及税法宣传与教育等方面进行比较,借鉴台湾成功经验,为大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一、海峡两岸税收征收管理比较

  1、税收法律体系

  台湾的法制比较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较完备。税收征管体系是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上,无论是征纳关系,还是具体的各个税种、征管程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它以宪法为最高准绳,制定了完备的税收基本法,下设一整套相应的税收实体法(大部分税种都有实体立法,如:1955年颁布了《所得税法》、1973年颁布了《遗产及赠与税法》等)、税收程式法,使税收征管过程有法可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仲介机构依法代理。

  大陆现行宪法中虽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对税收法律原则等重大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税收基本法;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中,目前仅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两部是人大通过规范的程式制定的,立法层次低,弱化了税法的权威性;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但仍然是粗线条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必将进一步修正。

  2、发票管理

  统一发票是台湾强化稽征管理的重要手段。早在1951年就开始实施统一的发票制度。发票由省、市当局统一印制,营业人向主管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核发统一发票购买证,凭以购用统一发票。购买证须加盖印鉴,刊明营业人名称、统一编号及地址。发票分通用统一发票、特种统一发票、收银机统一发票和电子电脑统一发票。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应据实载明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并据以作为加值营业税扣抵该项税款的凭证。营业人漏开、短开统一发票经查获者,应补开统一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违章补开”字样,由主管稽征机关执存、核办,按税捐稽征法有关规定处罚。为促进统一发票的推行,台湾实行发票抽奖制度。统一发票的奖励,在租税教育及宣传推行小组成立前,由台湾各地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并分别开奖、发奖。1980年改为统一开奖、发奖,并大幅度提高中奖标准,1981年12月和1986年10月又两次修改奖励办法,增加奖励级别和奖励额,提高中奖机会。并通过电视台制作成“统一发票开奖节目”进行现场直播,让公众能够在电视上看到开奖的全过程。同时统一发票还可参加通讯抽奖。目前已在全社会普遍推广发票抽奖制度。对检举或查获伪造、倒卖统一发票案件的人,也按规定发给奖金。

  在大陆,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是利改税之后建立起来的,1986年财政部发布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发布的第一项关于发票管理工作的全国性行政规章,标志着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初步统一,为逐步实现发票管理的制度化奠定了基础。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是大陆第一个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统一的、内外适用的发票管理办法。但与台湾的发票管理制度比较:一是种类、样式多,主要以不同行业设计不同的发票,目前有近百种发票,同行业也有不同版面的发票,同时也以税种设计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内容复杂,不同行业发票的内容也有所区别。三是发票的格式主要是中央统一设计,个别也有下放各省设计。四是印制上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印外,其他发票由各省指定认定厂家印制。五是印制方式有税务机关印制,也有企业自印。有手工填开的发票,也有机打发票。六是在发售方面,除了严格手续外,主要是按月为主,也有按期进行,但要视纳税人的用票情况。可见大陆发票管理较混乱,这容易产生征税成本增加、假发票盛行等弊端。为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目前大陆在部分省、市试行有奖发票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3、税务稽查和处罚

  台湾很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在基层税务稽征处内设立了稽查税科,建立了强有力的税务稽查监控机制,形成严密的税务稽查体系。稽查的选案主要通过电脑网路进行,对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按照一定指标,将有异常申报情况的纳税人列为稽查物件。

  大陆虽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部门,但稽查手段相对较落后,多数是凭稽查人员的经验和直觉来确定,或依赖于公众的举报来立案。这不够科学,效率也很低。

  再从两岸的税收处罚法规及力度比较,也存在较大差异。五十多年来,台湾与大陆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税收处罚体系,各具不同特色。

  台湾租税处罚法规具有以下特点:1、租税处罚规定详细,但体系杂乱。台湾租税处罚体系采取混合立法制。除税捐稽征法外,各税法亦设有罚则部分,可达到因税制宜的目的,但也造成体系杂乱的问题。例如:漏开发票以逃漏营业税,除违反营业税法第52条外,也触犯了税捐稽征法第44条。由于租税处罚体系杂乱,法令及相关解释函繁多,有时对同一稽征事项,其规定有所不同,造成税务机关执行困难及纳税人适用上诸多疑义。2、租税处罚以租税秩序罚为主。行为人违反税法相关规定,除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常方法逃漏税捐外,大多以租税秩序罚为主。就算是租税刑事案件移送法院裁罚,实际上少有逾一年者,绝大部分是以缓刑居多。3、鼓励违法者自新及处罚从新从轻。为鼓励违法者在经人检举或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所漏税捐,藉以节省稽捐程式之费用,特于税捐稽征法第48条第1款明确规定相关细节,第48条第3款规定租税处罚从新从轻原则。

  大陆税收处罚法规的特点:1、税收处罚体系完整,但不够深入、详细。大陆税收处罚体系主要由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范税收秩序罚部分,刑法规范税收刑事罚部分,各司其职,相辅相成。但也由于集中立法,且立法内容偏重对逃漏税的处罚,至于对逃漏税以外的行为,其处罚则多为原则性、主要性规定,不像台湾税法规范之详尽。例如:台湾对违反申报义务的处罚,有违反申报现值义务之处罚、违反股利盈余、合伙明细申报义务之处罚等等,可说是种类繁多且规范十分详尽,适合各税法之需求。而大陆税收征收管理法仅对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义务定有处罚规定,无法切合各税法的实际操作。2、特别重视课税资料的管理,尤其是发票的管理。大陆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规范许多关于违反课税资料管理的罚则。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除规定纳税人违反设置账簿、保存相关凭证等规定的处罚外,也对扣缴义务人做出相同规范。另外,对于发票的管理,大陆当局尤其重视。除了由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规范相关秩序罚外,刑法中有多条关于发票犯罪的刑事罚(刑法第205条至210条),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3、税收处罚刑事化。大陆对于违反税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除情节轻微,给予秩序罚外,对于情节严重、恶意违法的行为人,予以刑事罚处分,且以犯罪情节的轻重予以量刑。刑法中也有专门条款规范税收刑事罚,将偷税、抗税、虚开、伪造、倒卖、骗取发票和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等涉税犯罪规范其中。总体而言,大陆税收处罚体系完整且以刑事罚为主,但因处罚规定不够深入、详细,造成实际工作中处罚力度仍然十分不足,在对偷逃税的处理中“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极为普遍。据有关资料统计:1996-1999年全国税务机关所稽查出的偷逃税案件中,补税与罚款总额为1628亿元,其中罚款仅为114亿元,处罚率只占7%。[1]

  4、电脑的运用

  在台湾,电脑在整个税收征管的各个领域,从税收预测、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稽查选案到涉税服务等各个环节,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与银行、海关等部门联网,使税收征管科学而高效,实现了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

  近年来,大陆在电脑硬体、软体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初步建立了一定规模的电脑网路、广域网,但对现有电脑设施的运用程度、网路资源的利用程度较低,电脑软体的开发不足,而且各地区自行开发,不具有统一性,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在网路利用上,也只是注重税务机关内部的软体发展和网路建设,与其他部门的资讯联系、资料共用的步伐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路资源的利用,造成了硬体资源和网路资料资源的浪费。目前,大陆已有60%以上的县级税务机关开始运用电脑征管,却只有7%的税款被纳入电脑网路管理。[1]金税工程和广域网的覆盖面还较小,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不高,税收监控能力不强。

  5、税务代理制度

  在全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下,规范有序的税务代理制度是高效的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台湾已普遍采用税务代理制度。大多数企业和个人通过税务代理师办理纳税事宜。

  随着大陆征管模式的改革,推行税务代理已成为必然的趋势。大陆自80年代末期开展税务代理试点以来,税务代理业已有一定的发展,到1999年上半年,共有税务代理机构4100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1]但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税务代理市场的建设问题。目前大陆税务代理市场缺乏有效需求,据抽样调查测算,目前大陆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约占9%左右,[1]这对于大约3500万纳税人的潜在大市场,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6、税法宣传与教育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只有靠税法的广泛宣传与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才能使纳税人树立起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长期以来,台湾采取了多样化的税收宣传、教育形式,包括出版物、大众传媒、通信以及学校教育等,尽量使内容通俗易懂。台湾尤其重视校园赋税教育。“财政部”租税教育宣传执行小组,配合租税研究中心、租税研究会举办大专院校租税专题辩论比赛,同时按不同层次举行税务常识测试,小学生则举办纳税绘画比赛,配合有关部门举办租税作文比赛,举行空中租税有奖征答等,都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制教育。分别以举办税务讲座、税法讲习班、税法电脑题库答复询问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法制教育,并且定期公布优秀纳税企业名单、重大漏欠税户名单、被罚停业的重大欠税户名单。丰富多样的税收宣传与教育形成了良好的纳税意识。

  与台湾相比,大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税收流失严重。据报导,目前大陆国有企业偷税面为60%,集体企业偷税面为80%,个体私营企业偷税面近100%,[1]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可信度就可想而知。这与大陆长期对税法宣传不够重视有关。近年来每年都实行“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全民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税收宣传的形式还是较单一,不够生动活泼,内容也不够通俗易懂。

  二、借鉴台湾经验,完善大陆税收征管制度

  1、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依法治税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大陆必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健全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尽快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把税收的立法原则,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法的解释权以及税收管辖原则等问题都用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界定并固定下来。其次,提高大部分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层次,以增强税法的刚性。最后,不断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建立统一的发票管理制度。可借鉴台湾统一发票管理和抽奖制度的成功经验,改革完善大陆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堵塞利用发票管理的漏洞进行偷、逃、骗税,逐步达到从源头上以票控税的目标。笔者建议:一是要简化、减少发票种类;二是尽量采取中央统一设计、统一印制;三是大力提倡机打发票;四是加大发票抽奖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中奖标准和机会,以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五是继续加大对假发票的打击处罚力度。

  3、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效率。一是明确征管查的职能,实行专业化分工,互相监督;二是协调好征管与稽查之间的关系,管理是基础、是前提,稽查是税收管理的辅助和监督手段;三是做好税务稽查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协调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四是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可以充实稽查人员,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人员。

  4、完善税收处罚法规,严格执法,依法治税。大陆税收处罚法规虽然严厉,但正由于处罚严厉,容易导致行为人违法后,虽有心补缴其所漏税款,但惧于税收处罚的严厉,而一错再错。因此,可借鉴台湾的做法,采取激励自新的制度。刑法中已有规范自首免罚的相关措施,如果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有自动补报补缴免罚的精神,则可避免税收刑事罚有执行自首免罚制度而税收秩序罚却无执行的不公平性。而且可减少大量的稽征成本,所补缴的税款对国家财政收入也有相当大的贡献。另一方面,虽然大陆税收处罚法规相当严厉,但实际上除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查处较严格外,其他涉税犯罪大多以补税罚款了事,很少移送法院判刑。这对打击涉税犯罪行为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在完善处罚法规的基础上,严格执法,严格处罚,坚决纠正以罚代刑的现象,以维护税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5、拓宽电脑应用,提高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结构越来越复杂,电脑的运用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是按照大陆统一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开发统一的税收征管资讯系统软体,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收会计统报表分析、税务稽查物件选择到各类税务资讯的生成等,实现电脑自动监控,各地统一规范征管。二是尽快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电脑网路系统,实现国、地税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之间的联网,资讯共用,实现税源监控的动态即时管理。三是注重电脑人才的培养,以提高电脑的运用水准。

  6、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规范税务代理制度。自行申报纳税将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降低征管效率,税务代理正是应自行申报纳税这一征管制度改革而产生的。目前大陆的税务代理已有所发展,但规模小,并且很不规范,因此,要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业,规范税务代理制度。一是要加快税务代理法制建设,建立独立、完善、全面的税务代理制度法律体系;二是实行政府和税务代理业组织的双重管理,明确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使税务代理机构成为真正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仲介机构。

  7、加大税法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只有通过大量的税法宣传,让纳税人明白“凭什么纳税、纳什么税、应如何纳税”,才能够真正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而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一是要自上而下建立一个完备、高效的税法宣传和谘询系统,制定短、中、长期税法宣传目标和宣传计画。二是税务机关要通过电话热线、网路、信函等方式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税法谘询服务;三是坚持走税法宣传社会化的路子,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如在中、小学生中指定开设税法知识课等;四是创新税法宣传的形式,采用广播、电视、图文资料、电子网路等多种途径宣传税法。同时讲究税法宣传艺术,增强税法宣传吸引力和感召力,使观众易于接受,从而达到潜移默化的宣传效果;五是在宣传内容方面,既要强调纳税人的义务,也要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此外,要建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进行表彰,对“不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坚决给予曝光,以便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氛围,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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