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对当前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几点看法
当前在全国各地开展的反贪污贿赂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今年六月下旬,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在省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下,就这个问题到粤西三市即阳江、湛江、茂名及其所辖的江城、阳东、阳西、赤坎、遂溪、电白、高州、信宜、茂南等县(区)作了一次调查。我是调查组成员之一。从调查瞭解到的情况来看,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确实很严重,而惩治、查处工作也取得了显着的成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出之后,阳江、湛江、茂名三市都认真贯彻,广泛宣传,使一大批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行为的人向执法机关自首坦白。同时,各地都采取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积极发挥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作用,严格执行《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形成举报贪污受贿案件的热潮。各地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之后,不负众望,侦查了大量贪污贿赂案件,不少市、县还按系统按部门清查了利用行业特权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不仅惩治了腐败,而且大大减少了造成社会治安不稳定的因素。阳江市将反贪污贿赂与查处以权谋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是,以上这些成绩看来还只是初步的,各市、县都有一些已经暴露出来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进行查处,多数犯罪分子没有真正收敛,有的采取种种狡猾手段来对抗法律的追究;有的利用职权或关系网干扰、阻碍查处工作;有的甚至顶风作案。还要看到,原有的犯罪分子惩处了,还会滋生新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如何将这场斗争进行到底?下面谈几点看法。
阻力来自哪里?
当前反贪污贿赂、惩治腐败既然是一场严重的斗争,就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从粤西三市及其所辖的一些县(区)的情况来看,阻力是相当大的,它不仅来自犯罪分子、腐败势力的负隅顽抗,还来自某些法制观念薄弱的领导人,尤其是后者,往往利用职权干扰查处工作,有意或无意地包庇了犯罪分子。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上下级关系,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如某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该市一个公司的负责人有严重的贪污、投机倒把等问题,并在贯彻两院《通告》期间,继续走私。检察机关经过初步侦查,认为举报情况属实,决定立案查处。但该市个别领导却以当事人是处级干部为由,说未经市委批准不能立案,立案是“违反了干部管理许可权”。这宗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遂因此一直拖了下来。
我认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同样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人大代表应经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才能进行逮捕和刑事审判之外,宪法和党章都没有对党员或领导干部犯罪的处理另作特殊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干扰查处工作”。个别领导人以“违反干部管理许可权”为由,阻挠检察机关的查处工作,显然是错误的。
(二)对依法办事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不将触犯刑律的人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例如,某县人民医院有个职工在两院《通告》规定的限期内向该领导坦白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作了退赔。医院和卫生局的领导将这事捂住,不向司法部门报告。后来,行贿人已作交代,行贿人所在地方的检察机关依法到该县将人拘捕,事情才暴露出来。经查证,此人除受贿外,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县人民医院和县卫生局某些领导人的上述做法,并非执行“宽大”政策,而是法制观念薄弱。因为,凡是触犯刑律的,都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该宽该严,须由司法部门视其自首坦白情况确定,行政领导越俎代疱,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三)各种复杂的关系网,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尤其是查处某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总有人出来施加压力和影响,或恐吓、或说情,或隐蔽做文章,如查处某县一个副县长经济犯罪案件时,就有人到处散布说是冤案。该县武警支队一个班还利用职务之便,三次乘坐县公安局警车进入市看守所通风报信,搞攻守同盟。有人还故意支走该案的重要证人,给办案人员制造困难。群众对此十分气愤,说是“官官相卫”。
(四)有的领导人对这场斗争认识不足,在言论或行动上给这场斗争制造障碍,例如,某县检察机关查处该市一个企业个别干部受贿问题时,该市个别领导认为该厂上交税利多,查处会“搞乱企业、影响生产”,后来检察机关冲破阻力,进行侦查,发现该企业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还有些领导人将反贪污贿赂斗争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认为本市(县)经济不发达,贪污受贿的问题不会严重,不须大搞;有的甚至将经济滑坡归咎于反贪污贿赂斗争。这种错误观点自觉或不自觉地散布出来,给办案人员造成很大的压力,妨碍了斗争的开展。
肃贪倡廉要靠法治
当前这场反贪污贿赂的斗争,是惩治腐败搞好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指出:“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党就有走向自我毁灭的危险。”各地司法机关都亟待得到当地党政领导对司法工作的足够重视和鲜明支持,以便排除困难,将这场斗争进行到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搞过多次肃贪,但腐败现象仍然很严重。过去处理过的问题,常常因领导人变更而出现反复。究其原因,主要一条,就是没有一套完善的廉政法律和一套健全的执法制度,没有做到由上而下真正依法办事。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当前各级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还未普遍树立,“权大于法”的问题还未真正解决。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禁徇私枉法,更不容许利用职权干扰或阻挠查处工作,发现这类行为,必须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要确立法律的权威,需要党委加强领导,协调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使之紧密配合,避免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互相干扰。
当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省委指示精神,将反贪污贿赂与查处以权谋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反贪污贿赂和查处以权谋房都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以权谋房,是“摆在大街上的腐败”,群众意见很大,集中一定的力量进行查处,是完全正确的,但必须真正将查处以权谋房作为惩治腐败的“突破口”,穷追在以权谋房中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一个干部竟会有10几万元建房,这类问题必须查清来龙去脉。凡对资金来源说不清或言而无据的,应以非法所得论处。各级检察院及其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提前介入这一工作,各级党委负责查处以权谋房的专门机构,积极与当地检察机关紧密配合,都是很重要的条件。鉴于过去查处以权谋房曾经多次出现反复,目前干部和群众的疑虑还未完全消除,只有将查处以权谋房与反贪污贿赂结合一起,抓紧抓实,并使查处工作建立在健全的法制基础之上,才能使干部群众看到希望,增强信心。
切实加强反贪污贿赂队伍的建设
要抓好反贪污贿赂的斗争,必须有一支过得硬的队伍。我省检察院根据斗争需要,率先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这是十分正确的,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但从当前形势发展来看,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和装备,在政法部门中都是比较弱的,各级检察院设立举报中心和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之后,任务大大加重,原有的人力和装备就更显得不相适应了。有些县(区)检察院办公用房也十分困难。经费问题更为突出。检察机关办案没有受理费,单靠办公费远远不能适应开支的需要,结果造成许多案件无法侦查,一些该惩处的犯罪分子继续逍遥法外。检察机关人力不足,办案经费无保障,变成“无力办案”,从而不能不形成对犯罪分子的放纵。
据瞭解,我省还有相当部分县、区检察院至今未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希望能积极协助他们创造条件,尽快成立,但不要在各方面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匆忙挂个牌子。而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
在调查过程中看到,粤西各地反贪污贿赂工作人员大多数是兢兢业业的。出现不少不怕干扰,不怕阻力,不怕打击报复,执法严明,刚正不阿的好同志。然而,也有些工作人员存在不安心的思想,认为干这行得罪人多,工作辛苦,难度大,待遇低,如果得罪了某些有权力的人,则很可能会受到打击报复,甚至断送自己的前程。这种思想情绪,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树立秉公执法的精神;另一方面,又要给他们以强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排除各种障碍,开展工作。对秉公执法,不谋私利,敢于碰硬的干部,应加以奖励。同时,要使检察机关及其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人、财、物权有适当的独立保障,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199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