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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的侨务工作


  这个时期的侨务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也犯有错误。我们分两个方面来对这一时期的侨务工作进行概述。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的侨务工作业绩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在这个阶段的初期,党制定了正确的侨务政策:国外侨务政策,由原来强调华侨要效忠中国转而鼓励华侨争取居留地的国籍;国内侨务政策,明确提出了“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八字方针。把侨务工作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积极引导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鼓励他们和国外亲友保护联系,扩大和加强了华侨爱国统一战线。
  
  (一)正确处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所谓华侨的“双重国籍”,就是华侨已加入了当地国的国籍,但只要他没有主动提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还可以仍然保留中国国籍。在1955年以前,中国政府一直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
  
  1951年5月,中共中央针对印尼华侨国籍问题曾作过三点批示:(1)凡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生时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权利;(2)华侨变更国籍,根据本人意愿;(3)退出国籍的华侨有要求恢复国籍的权利。
  
  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做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除重申1951年的三原则外,还对回国华侨的国籍问题做出四项暂行规定。
  
  过去,中国在公民的国籍问题上,一直采取“血统主义”的原则。即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具有中国国籍,其子女就具有中国国籍。但华侨集中居住的东南亚地区各国,在尚未独立之前,采取的是殖民宗祖的国籍法原则——“出生地主义”的国籍法原则,即在什么地方出生,就具有这个地方所属国家的国籍。这样,华侨便具有了双重国籍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到海外华侨的切身利益,也事关中国与华侨所在国的外交关系。为了消除双重国籍问题的困挠,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步骤。
  
  1954年4月,周恩来作为总理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日内瓦国际会议。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第一次派出代表团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休会期间,周总理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在访问期间所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就提出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外交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4年,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指出,中国政府要着手解决中国侨民的双重国籍问题。
  
  1955年4月19日,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会议上正式表明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立场。并在会议期间与印尼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尼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从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改变了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的主张。以实际行动消除了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疑虑。
  
  (二)正确处理“华侨经济”问题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及东南亚国家民族独立运动取得胜利,与华侨国籍问题一样,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华侨在侨居国的经济发展与当地民族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起来。
  
  华侨的经济,尤其是华侨的商业经济,在东南亚一些国家与当地民族商业相比,有较大的实力。当东南亚各国还处于西方殖民者统治之下时,华侨的资本和当地民族资本一样,都受到西方列强的剥削和压迫。因而,华侨资本与当地民族资本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矛盾并不突出。东南亚各国相继独立之后,这些国家的统治者,都想力图夺回原殖民主义者所把持的经济垄断权。因此,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是搞资本、企业的国有化,限制外来资本,以保护本国民族资本的发展。这个时候,华侨资本与侨居国民族资本之间的矛盾就越来越突出了。
  
  当时,东南亚新独立国家对华侨经济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华侨资本与西方殖民者的垄断资本一样,都是靠压迫、剥削和掠夺当地资源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因此应予没收;另一种看法认为,华侨资本与西方殖民者的资本是不一样的,华侨资本与当地民族资本一样,是在殖民者的压迫、剥削下生存与发展的,不应没收,只能进行限制和引导。后一种看法被多数东南亚新独立国家的统治者所采纳。因此,从50年代初期开始,东南亚国家对华侨经济,大多都采取限制并削弱其发展的政策,致使华侨资本的投资遇到了一系列具体的困难和问题。
  
  这一时期,我们党和国家不仅集中精力领导我国人民加强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而且也从海外华侨切身的利益考虑,希望刚刚获得独立不久的东南亚各国能尽快地发展民族工业,改变原有的落后局面。我国政府对东南亚各国发展民族工业是一贯予以支持的。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我国政府就提出对这些国家,“准备给予我国力所能及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同时,我国政府也希望东南亚各国华侨能把资本留在当地与当地民族资本融合,以发展当地经济。鼓励华侨在居住国为发展民族工业,摆脱殖民主义羁绊做出贡献。同时也能缓和华侨经济与当地经济的矛盾。在这一侨务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我国广大侨务工作者的积极宣传,使得许多东南亚侨胞改变了原来把资本转移到国内的做法,而把资本留在当地与当地民族资本融合,共同发展。
  
  从那以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华侨,特别是华人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且在当地国家民族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都是与当时党和国家有关侨务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密不可分的。此外,这个时期的国外侨务工作,在继续扩大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反对大国主义思想、开展未建交区和空白区的统战活动、充分发挥香港、澳门对侨务工作的桥梁作用等方面,也做出了不少的成绩。
  
  五十年代初期,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东南亚侨居国尚未取得民族的独立与解放。在当时的形势下,我国国外侨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华侨与侨居国的革命运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华侨进步社团和党派活动形式与内容、华侨报刊杂志的服务物件与报导主题、华侨学校的办学方针等等问题。而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并没有成为那个时期侨务工作的主要问题。到了50年代中期,许多东南亚国家纷纷走上了民族独立的道路,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华侨的经济问题的解决就摆上了议事日程。解决这一时期华侨问题的侨务工作,是基于五十年代初期的侨务工作基础之上的,“解决华侨与东南亚国家的革命运动的关系问题”与“解决华侨的国籍问题和经济问题”密不可分,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完善。
  
  这个时期的一系列国外侨务政策,对我们华侨在当地谋求生存和发展起了很有利的促进作用。通过这些侨务政策的宣传与实施,使得大量的东南亚国家的华侨取得或加入了当地的国籍。华侨逐步与当地社会融为一体,并且逐渐步入居住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以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当地社会中获得一席之地。尽管在这些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华侨一时对党和政府的新政策不能有足够的理解,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看法。比如,有的华侨认为“现在中国革命胜利了,用不着华侨了,共产党就不管华侨了”,“把华侨一脚踢开了”等等。但历史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还将继续证明,中国党和政府在这一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国外侨务政策是正确的、英明的,越来越受到华侨侨居国政府和广大华侨华人的拥护和肯定。
  
  五十年代中期,党和国家制定的国外侨务政策,一直适用到“文化大革命”前为止,甚至有些政策内容在“文革”期间实际上也一直在贯彻执行。而且,这个时期国外侨务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也为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的历史时期制定与调整国外侨务政策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比如,在新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华侨与外籍华人的工作方针,以及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都是在总结五十年代中后期,国家有关“国籍问题”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讲侨务工作的时候,也是以五十年代的侨务政策为基础说的。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说的重申政策,就是重申和恢复过去毛主席、周总理在世时制定的侨务政策。”(《邓小平论侨务》第9页)
  
  (三)前所未有的“接侨”之举
  
  1960年前后,中国经历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国民经济非常困难。同时,中苏两党分歧公开化,西方加紧反华活动。而就在这时,周边少数国家也掀起了反华鼓噪。印尼、印度、缅甸等国政府先后掀起反华排华浪潮,致使20多万华侨回国定居,形成又一次也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华侨回国的高潮。特别是印尼,从1959年至1965年两次大规模排华。驱赶约13.6万名华侨回到中国。因此,接待、安置归侨、难侨工作,成为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国内侨务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1960年2月4日国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由廖承志担任主任委员,负责统筹难侨的接待和安置工作。同时,负责集中安置难侨的广东、福建、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也据此分别成立了省(自治区)的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1960年2月29日,我国历史上首次派往海外接运归国侨胞的第一批四艘轮船,返抵广州黄埔港。第二批两艘轮船,也于3月3日到达广东湛江港。从1960年至1961年,我国共接回归、难侨9万余名。1960年新建、扩建了25个国营华侨农场、10所中等以上的华侨学校。并建设了47万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归侨的基地。海外华侨无不交口称赞:“这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我国政府在对华侨回国定居的提法上有一个变化过程。从建国初期到五十年代中后期,大批的华侨怀着赤诚之心投奔祖国怀抱,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党和国家对华侨回国定居是表示欢迎和鼓励的,并给予妥善安置。从五十年代末开始,国家对“欢迎华侨回国定居”的提法做了调整。到六十年代初,党中央更明确地提出,希望海外华侨在居住国“长期生存”,即实行“劝导华侨在当地居留,尽量减少回国人数”的政策。
  
  这方面政策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以及六十年代初自然灾害的影响,再加上苏联的背信弃义逼我们还债等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国内出现严重的三年暂时困难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继续鼓励大量的华侨回国,不仅会增加国家负担,也会给归国华侨带来一系具体问题,落实“对归侨给予适当照顾”的政策,困难越来越大。二是从五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在与华侨居住国政府协商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而且一再重申“希望华侨在居住国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遵守当地国的法律、风俗习惯,并长期在居住国生存与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对海外华侨提出“长期生存”、“落地生根”的要求和希望,与我国当时的外交政策是一致的。
  
  但党和国家提出希望华侨在居住国长期生存的方针,并不意味着拒绝、不欢迎华侨回国定居。而恰恰是对“欢迎华侨回国定居”政策的补充和完善。这两个方面的提法包含着这样的内容:我国政府希望海外华侨能够在居住国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如果海外华侨在居住国遇到困难或受到迫害,难以在居住国生存和发展下去时,我国政府对他们回国定居是表示支持和欢迎的,并给予热情的接待和妥善的安置。在当时的情况下,安置归难侨的困难是相当大的,大部分的归难侨回国时几乎一无所有。几万、十几万的难侨就这么两手空空地回国了,他们回国后的衣食住行及工作、学习与劳动场所都要国家拨款来解决。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壮举,那是一点都不过分的。
  
  以上阐述的,是这个时期,侨务工作做的三件比较突出的事情。除此之外,侨务工作还做了一些事情。比如:较好地处理了三年困难时期国内粮食供应紧张、侨汇下降的问题;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落实华侨房屋政策;妥善处理了归侨侨眷就业和精简的问题;鼓励华侨在国内捐资办学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解决和纠正了土改中遗留的华侨成份问题;对华侨在国内的投资实行优惠政策;全国性的侨务机构系统,在这个时期已经基本形成等等。以上列举的这些方面说起来就是一句话,如果展开阐述的话,则是一大篇文章。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在侨务工作上的失误
  
  这一时期党的工作从整体上说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失误,这些失误在侨务工作上也有一些表现。
  
  (一)在农业合作化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犯有左的错误
  
  这些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侵犯权益
  
  1956年以后,在农业合作化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中,对华侨投资垦殖的农林牧场和胶园也进行了改造。有的扩建为国营农场,有的无偿并场入社。这就侵犯了华侨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华侨投资事业的发展。
  
  2、不注意政策
  
  忽视了归侨侨眷的特殊情况,在农业合作化中强迫他们参加劳动。在侨乡地区的有些基层单位,漠视侨户国内劳动力弱的特点,分配甚至强迫他们参加一些力所不能及的劳动。片面强调增加粮食生产,强迫他们取消副业,改种粮食。也不重视他们善于经营的长处,把他们的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去割。有些侨区合作社的生产和非生产的投资过多,又将投资负担加在有侨汇的侨户身上,其结果是归侨侨眷的收入减少,负担加重,思想顾虑重重。
  
  (二)在反右派运动中,犯有“左”的错误
  
  1957年以后,反右派运动开始。中侨委的工作也受到“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开始批判过去的侨务政策。随着整风反右运动的开展,侨务部门也开展了“批判资产阶级侨务路线的斗争”,提出了一些脱离实际的“左”的口号,否定了自己过去制定的一些正确政策。当时,由于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使许多归侨知识份子、上层人物和侨务干部,被错误地划为右派分子或作为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批判。
  
  (三)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犯有“左”的错误
  
  在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各地侨乡也掀起了一股“平调风”、“共产风”。无偿调用归侨侨眷的财产;为“大炼钢铁”而强制收购、征用甚至拆毁华侨房屋的铁窗铁门和建筑材料;强制动员侨户将黄金、美钞、首饰等财物缴售;硬性指派、索取侨汇用于投资生产,强迫存款或购买公债,甚至还出现侵吞侨汇的现象;在城镇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有一些不适当的作法。加之土改运动中出现的偏差,在这个时期又有被强化的趋势,直接导致了1955年以后归侨侨眷出境人数的增多和1958年以后侨汇的大幅度减少的不正常现象。1962年侨汇数量下降到解放以后的历史最低点。广东只有3500万美元,福建只有1249万美元。
  
  (四)“阶级斗争为纲”导致了“海外关系”问题的争端
  
  虽然早在建国初期,中央就曾指出:所谓“海外关系”的提法,是模糊政策界线,敌我关系不分的提法,是不妥当的,有害无益的。但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纠正。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特别是由于1959年发生了庐山会议开展批右倾机会主义的失误,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路线。从那以后,“海外关系”的阴影就开始笼罩在归侨侨眷的身上,始终无法脱开。不少地方和部门,不加具体分析地把归侨侨眷以及归国华侨学生在国外的家庭和亲友关系,一律作为“资产阶级关系”或“复杂的政治关系”看待,扣上“海外关系”的帽子,而滥加怀疑和歧视。许多归侨侨眷因有“海外关系”而蒙受歧视和迫害,极大地挫伤了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感情。
  
  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侨务工作的启示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是我国侨务工作不断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侨务工作的思想理论和方针政策的主导方面是正确的,成功地解决了侨务工作中一些带根本性的、实质性的重大问题。国内外侨务工作都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既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步伐起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也为制定我国以后的国内外侨务政策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
  
  国内侨务工作从主流上看,基本是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和“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的,所制定的国内侨务政策和所做的大量归侨侨眷工作,主要是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的特点和利益,从爱国主义教育入手,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并鼓励他们和国外亲友保持联系,扩大对外影响。
  
  这一时期,我国从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出发,根据国外侨情变化以及各国对华侨华人政策的变化,还制定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和华侨“经济问题”等国外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接侨”这一前所未有之举,在当时更是赢得了“侨心”。在文革前的17年中,许多华侨送子女回国上学,大批海外华侨知识份子和青年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有的爱国华侨还把国外财产转回祖国投资。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中期,每年回国求学的华侨学生有6、7万人,全国1950年至1966年的侨汇收入总数为19.7309亿美元。这一时期,由我国接待和安置的回国定居的华侨则有20多万人。当时有些西方国家的报刊就惊呼:“北京就像磁铁一样吸引着华侨”。
  
  然而,我们在这个时期的侨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误。从客观上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的华侨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很难处理。正如有些西方学者说的那样:“华侨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不得不继承的最复杂、最难处理的遗产”。二是在这个时期,国内对华侨政策的统战目标与最初的土改目标、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目标、以致最后的阶级斗争为纲目标有很大的冲突。在这其中不仅产生了意识形态的争论,而且还产生了相当大的政策协调上的混乱和组织上的困难。而侨务部门恰恰要负责协调好、执行好有些本身就有矛盾的一些战略,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几乎不可能。一方面要保护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把他们作为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还要对他们进行改造,甚至要组织对他们的批判——把他们作为斗争的对象。这两种相互对立的做法往往使侨务部门的工作无所是从、没法开展。这个时期的侨务工作担负着双重任务,而且是相互矛盾的双重任务。在具体工作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冲突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工作上的失误。
  
  我认为,失误的主要原因还是当时国内的大环境造成的。比如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目标与保护侨益的目标,从根本上说就是冲突的,在当时国内那种大环境中,侨务工作不可能把这两者统一起来。在这一时期,对于侨务工作中的失误,中央也曾几次察觉,并期望予以纠正。但是,随着当时国内政治气候的风云变幻,许多正确的政策虽然提出来了,但未能彻底执行,不能从上往下落实到底,或者虎头蛇尾,不能善始善终地贯彻到最后。有些政策本身就是矛盾的,没法贯彻,甚至在贯彻中就遭到了批判,致使这一阶段的侨务工作出现混乱,走了一些弯路。并为日后的“文化大革命”犯更严重的错误,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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