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值《开罗宣言》发表80周年之际,笔者不揣浅陋,根据美国国务院档案等资料,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旧金山和约》与台湾法律地位展开探讨,驳斥“台湾地位未定论”。
一、《开罗宣言》确定台湾归还中国
日本觊觎台湾已久。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战争,中国战败。1895年4月17日,李鸿章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其主要内容有,“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将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甲午战争期间,日本窃取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收复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失地,中国人民从没有放弃努力。
在50年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人民不畏高压,从体制外的武装抗日至体制内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一直反抗暴政。台籍志士谢南光、李友邦、宋斐如等人辗转来到中国大陆,成立台湾革命同盟会,上书国民政府,要求设立台湾省政府,渴望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全体台湾人民的共同心愿。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面临日本的军事威胁。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日军侵占东北地区,进逼华北。1937年,卢沟桥事变爆发,中国进入全面抗战阶段。
德国、日本不断侵略扩张。1939年9月,德国发动对波兰的侵略战争。1940年,德国发动对法国、英国等西欧国家的侵略战争。1941年6月,德军进攻苏联。12月8日,珍珠港事件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发展成为遍及全球的战争。这给中国人民带来新的契机。12月9日,林森主席发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据此,中日过去所订的条约当然废弃,《马关条约》对国民政府的束缚消失。
如何处治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及东亚土地,经过几次讨论,1943年11月14日,蒋介石等人拟定中方与英美领袖会谈的材料与重要提案,包括:“(1)东北四省与台湾、澎湖应归还我国。(2)保证朝鲜战后独立。(3)保证泰国独立及中南半岛各国与华侨的地位。”
1943年11月23至26日,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在埃及首都开罗召开会议,就与德、日法西斯国家作战展开磋商,达成一系列共识。开罗会议的“最终公报文本”(FinalTextoftheCommunique)是“新闻公报”(PressCommunique),收録于《美国国务院文件集》1943年12月4日。
开罗会议是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召开的。为安全起见,三国领导人在草拟这份公报时,没有标明会议的名称、时间及准确地点,仅简略表示“在北非召开了一次会议”。苏联政府赞成这份公报,支持中国政府收复台湾等失地。
根据三国的约定,12月1日、2日,美国政府在华盛顿,英国政府在伦敦发表了《开罗会议公报》。3日,重庆《中央日报》在第二版(第一版为广告)上方刊登《会议公报全文》的中文译本: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丘吉尔首相,偕同各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开罗会议公报》经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被正式命名为《开罗宣言》(CairoDeclaration)。《开罗宣言》从研议、草拟,到最终定稿,是中、美、英三国领导人集体会商的产物。公报言简意赅,义正词严,掷地有声,阐明瞭对日作战的目标与诉求,集中反映了三国的共同意志。公报申明对日作战,直至日本无条件投降,表明瞭三国的坚定信心。对于日本在太平洋上所占领的岛屿,三国决定使其脱离日本统治,但未明确界定其归属。公报采用了不穷尽列举的方式,强调日本以任何方式窃取于中国的一切领土,不论是清政府通过《马关条约》正式割让的台湾岛、澎湖列岛,还是日本武力侵占的东北四省,或是以其他方式窃取的中国领土,均应归还中国。对于日据下的朝鲜,决定逐渐使其实现独立与自由。中国最基本的诉求,包括收复东北、台湾等失地,以及朝鲜独立,在公报中明确表述出来。
中国人民收复失地,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国际法上不必等待《开罗宣言》的发表。但在中国很难直接以武力收复台湾等失地的情况下,一旦盟军率先攻占台湾等地,中国能否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难以确定。通过《开罗宣言》,美英两国对台澎等失地归还中国作出庄严承诺,是处理台湾问题、东北问题的重要国际政治依据,从而避免了台湾等失地归属的国际化。
二、《开罗宣言》与台湾光复
1945年7月26日,美国、中国、英国共同发表了促使日本无条件投降的公告,即《波茨坦公告》(又称《波茨坦宣言》)。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8月8日,苏联宣布对日作战,并附署《波茨坦宣言》。
9月2日,日本代表在《日本降书》上签字:“我们谨奉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的命令,并代表日皇、日本政府与其帝国大本营,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宣言各条款。”
《开罗宣言》对中、美、英三国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波茨坦公告》对中、美、英、苏四国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日本政府在《日本降书》上签字,则《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政府就构成了国际法律约束力。《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得到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的确认以及日本的接受,环环相扣,构成了国际法的有效约束力。日本投降后,同盟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中相关内容,接受各地日军投降,收复失地,军事占领日本本土,展开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清算,重建日本社会。
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市中山堂举行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致日本台湾总督兼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第一号命令》,“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并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
至此,日本将甲午战争后从中国窃据的台湾、澎湖列岛交还中国。台湾光复,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设置台湾行省,推行中华民国的行政制度、法律法规,有效展开治理。台湾省人民参选中华民国制宪国大代表、国民参政员、行宪国大代表,学习国语国文,享受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1949年后,因中国内战,台湾与大陆隔海对峙,但改变不了台湾属于全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与法理依据。
三、《旧金山和约》关于台湾问题的处置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承接了中华民国的主权。美国政府一直关注台海地区的紧张局势。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消息传到华盛顿,美国总统杜鲁门等人迅速召开内部会议,商讨对策,决定调整对台湾政策。6月27日,杜鲁门发表声明,称“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力量的占领台湾岛,将直接威胁太平洋地区的安全,及在该地区执行合法与必要职能的美国部队”。“据此,我已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岛的任何进攻。作为这一行动的应有结果,我正要求台湾岛的中国政府停止反对大陆的一切海空行动。第七舰队将监督此事的执行。台湾岛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本的和平解决,或联合国的考虑。”美国政府试探性抛出“台湾地位待定”的论调。
针对杜鲁门的声明,6月28日,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表声明:“不管美国帝国主义者采取任何阻挠行动,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永远不能改变;这不仅是历史的事实,且已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后的现状所肯定。”
美国政府为干涉中国内政,寻找口实,开始尝试否定台湾光复的合法性。如果美国政府公开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将使美国军事占领日本于法无据,引发一系列国际外交纠纷。经过与英国政府及其他国家政府的多次协商,美国政府还是持慎重立场,决定将台湾法律地位置于一定程度的模糊状态。1951年8月15日,美国正式公布美英主导起草的《与日媾和条约》。其第2章“领土”第2条,“2、日本放弃对台湾岛、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6、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未参与这份条约的起草。8月15日,周恩来外长发表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对日媾和会议于9月4日在美国旧金山市召开。9月8日,48个国家与日本签署了《与日媾和条约》(TreatyOfPeaceWithJapan),又称《旧金山和约》(SanFranciscoPeaceTreaty)。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代表拒絶签字。
《旧金山和约》仅仅剥夺了日本对台湾岛及澎湖列岛的权利根据,却没有明文规定这些岛屿的主权、权利根据归属中国,制造模糊空间,为美国干涉中国内政埋下伏笔,预留空间,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显然,在坚持《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这个原则问题上美国政府有明显倒退,为其在亚太地区的战略利益服务。
对此,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次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絶对不能承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再发表声明,阐明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未受邀参加旧金山和会,《旧金山和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构成任何国际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坚持,无论在历史上、事实上,还是在行政管辖上、国际法基本准则上,台湾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国民党当局也坚持,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国际法技术程序上明确通过《旧金山和约》将台湾归还给中国,因东西方冷战、朝鲜战争未能全面完成,美国政府承担相当的政治责任,不能辞其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坚持《开罗宣言》的国际法律约束力,台湾国民党当局也持同样立场,差异在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还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苏联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英国政府承认《开罗宣言》,一般较少提及。美国政府认识到台湾是中国领土,在坚持《开罗宣言》的原则问题上有所退步。
几百年来,关于国际条约、协定的定性,国际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开罗宣言》是否是国际条约、协定?是否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国际学术界有多种看法。对此,美国政府的立场十分重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英国、苏联、中国等国家,为反对德、日、意法西斯的侵略,共同发表了几十份宣言,规定了具体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国家的行为准则,因此,这些宣言都具有国际条约、协定的性质。这就是美国政府将这些宣言文本收入《美国国际条约和协定集(1776-1949)》(TreatiesAndOtherInternationalAgreements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76—1949))的理由。
而一些主张“台独”的学者片面解读《旧金山和约》的台湾条款,以“日本放弃台澎”,直接得出“台湾地位未定”,为“台独”制造国际法律依据,称:“1945年蒋介石的国民党政权来台湾接收,是代表盟军从事军事占领。当时的台湾是处于盟国的军事占领(MilitaryOccupation)之下,而不是由中国取得主权,这点要记清楚。”
台湾光复包括接受日军投降和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两个方面。陈仪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接受台湾日军投降,是奉联合国中国战区总司令蒋介石之令,承接台湾的军事设防权,实际上分担了盟军原先设想的直接军事占领任务。同时,陈仪又是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公署长官,接收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这是日本侵占台湾后中国人民从未放弃的使命,对于中国人民而言,是收复失地。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看,此举又属恢复行使主权。台湾光复,不仅仅是中国军队对台湾实行军事占领,更是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湾行省实施有效行政管辖。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于历史事实、国际法理、国家实践。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台湾有学者曲解《旧金山和约》台湾条款,散布“台湾地位未定论”,为“台独”寻找国际法依据,其对历史事实的陈述是不完整的,其逻辑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其在国际法条文上是站不住脚的,其结论是经不起历史验证的,其在政治实践上是有危害的,必须予以坚决驳斥。
综上所述,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回到祖国怀抱。战后围遶台湾的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仍有不同声音。《开罗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份明确承认台湾为中国领土的国际文件,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和国际法约束力,为中国人民拥有台湾的领土主权、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充分依据。铁证如山,不容置疑。80年后的今天,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应在坚持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前提下,求同存异,通过对话协商,化解两岸的政治分歧,逐步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来化解积怨,消除误会,努力维护台海地区和平发展的局面,共同推进国家统一的进程。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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