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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厦门金融高科技合作创新试点与台湾经验借鉴

  高新技术产业是目前及未来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支柱产业,也是厦门经济发展的方向。为加快厦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发挥厦门经济对台湾的竞争力与示范效应,吸引台湾与国际高新技术产业落户厦门,有必要、也有条件在厦门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机制”的试点工作,通过金融与技术有机结合,实现厦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一节  厦门推广开发性金融支持高新科技产业运作的

  机制创新

  这项试点工作的重点是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在支持高新科技产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开发性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重要的金融手段。台湾在这方面尤其成功,政府主导的开发性金融在引导与支持台湾电子信息、半导体等高科技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台湾此类产业得以在世界范围内占有一席之地,这对具有相同文化与地缘关系的厦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厦门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试点工作非常重要。

  要进行这一开创性的金融与高科技合作制度的创新与试点,应立足于我国已经形成的开发性金融制度与体系,即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及相关科技创新基金等整合,形成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开发性金融体系。厦门可以作为试点,形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一种机制与模式。

  我国开发性金融支持基础建设与产业发展已取得一定经验,可以将这一经验推广与运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国家开发银行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与支柱性产业开发中,针对贷款对象存在体制缺陷和市场缺损等问题,进行了改革与新的尝试,成功地实施了“治理结构建设、法人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结构建设”的目标管理机制。在厦门进行开发性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试点工作,就是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形成的这一投融资机制,构建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融资管理与途径。这一机制的有效功能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开发性金融提供的贷款,是有偿使用,按期归还,以促进资金的有效利用。二是通过制度设计,可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高新科技产业投资类似于风险投资,需要严格的控管机制与创新机制,方能达到预期效果。创新机制就是在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现有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特点的新型开发性金融运作机制。

  一是在厦门试行开发性金融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提供权益资本的投入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特别是对潜力大、但尚没有把握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预期收益高,但不确定性大,风险高,一般商业金融或私人资本不愿投资或参与。在目前我国金融分业制度为主体、混业经营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以及在金融机构进行直接投资业务受到限制的背景下,应在制度上进行突破,容许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家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拥有一定的特许权或投资权,以厦门作为试点对象,允许国家开发银行对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进行直接投资,提供一定数量的权益资本,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风险收益不对称问题,以便让开发性金融机构能够分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预期高收益成果,实现资本权力分配的平衡。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主体进行直接或间接管理,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高项目开发的成功机率,促进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崛起。

  二是在厦门试行开发性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信用与风险评议机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与其他产业、基础设施开发不同,开发初期以核心技术为主的无形资产占有重要地位,不易用有形资产作扺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阶段的开发主体,常常不是规范的企业法人主体,有时个人主导性强,不易获得商业金融支持。近年来,台湾部分高科技产业在大陆的投资,就是以核心技术与人力结合国际性资本进行开发,常常受到资金的制约。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开发银行可在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推动信用与风险评议机制,加大关键性技术、知识产权与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的科学评议,提高无形资产投资在项目总体评审中的权重。

  三是对开发性金融支持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实施税收激励与政府风险补偿机制。税收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财务杠杆,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开发性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支持与开发过程中,政府不仅应对投资开发项目本身给予相关税收优惠,还应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这类业务所获得的收益给予适当的减免税优惠,有利开发性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持与管理。台湾高新技术革新产业能够获得快速发展,在某些领域领先大陆,一个关键就是当局的税收支持,可以供厦门借鉴。同时,政府也应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即通过将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部分资金转化成为“风险补偿金”,对不可避免事件造成的投资失败,可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投资损失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偿。

  第二节  设立“厦门高新技术开发引导资金”

  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特点与实现厦门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可以在现有开发性金融框架下,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组织或基金。为此,中央需要在融资体制上有所突破,大胆尝试,进行以高新技术开发引导资金方式,开创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资金支持体系。设立“厦门高新技术开发引导资金”,为我国金融与高科技融合的机制创新模式积累经验。

  这一机制创新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建立一种新型的科技投融资体系,较好地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融资瓶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与海外资金投入国家战略产业;有利于吸引专业人才,组成专业化的资金与项目管理团队,促进科技创新与创新;有利防范金融风险。

  在“引导资金”投资与运作条件成熟后,以该投资平台为纽带,引导各类科技投资机构组建若干个子平台,从而形成引导资金的“母子体系”,实现政府资金在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示范和放大效应。

  台湾在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引导资金机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台湾当局通过设立“行政院开发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尤其是政府投资、辅导成立的台湾积体电路公司,发展半导体产业,再转移民营,取得了极大成功,成为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代工企业。在厦门进行这项工作试点,将开发性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机制创新与借鉴台湾经验相结合,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引导资金”,就是将政府的研发投入转变为政府金融资本,将财政拨款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再设立专门基金即“基金的基金”,可以此基金诱发与吸引台资与外资,发挥基金的放大效果。

  构建中国高新技术开发基金是我国科技投融资体制的重要制度创新,既要有理论的指导,有境外经验的借鉴,更重要的是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直接介入、参与、主导。在目前情况下,需要主管科技产业发展的科技部与主导开发性金融的国家开发银行在现有运作机制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将科技部的部分财政资金与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开发资金进行重新分配与规划,允许这部分专项资金可以股权投资方式,用于组建“高新技术开发引导资金”。通过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将财政科技投入资金有效地转化为与商业资金同质的资金,解决财政资金与商业金融脱节问题,解决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巨额融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鉴于厦门对台经济工作的特殊需要与厦门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的形势,中央可考虑设立“厦门高新技术开发引导资金”作为试点。这一引导资金的设立可由国家开发银行主导,与有关部门合作来推动。国家开发银行是目前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主体,负有建立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两基一支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任务。在运作上,国家开发银行与科技部在这方面已有良好的合作先例与经验,双方先后签订了《科技金融长期合作协议》与《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建立起更为有效的合作机制,推动了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因此,由国家开发银行与科技部等部门合作,设立“厦门高新技术开发引导资金”,作为开发性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组织创新是可行的。

  就厦门的试点性质而言,拟设立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和支持创新投资发展为基本任务的“厦门高新技术开发引导资金”,为建构适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体系积累经验,在成功的基础上进行推广与运作。其引导资金的设立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单一的。其主要模式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以技术创新为主;科技发展基金,以战略性的科技发展为主;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以专门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主。

  该基金运作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家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引导资金或基金(母金),吸引社会资金和其它金融资金,特别是台湾与海外的基金或资金,共同投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然后组建专业投资平台,由专业管理团队负责投资运作。

  在具体操作上,需要中央政府在法规政策上有所放宽,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协调下,由厦门市政府制定“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试点工作规定”,在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立项与审批、金融支持、税收激励与调节、收益分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项目开发管理等方面,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支持体系与管理机制,实现开发性金融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促进厦门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对台湾高科技产业西移与闽台科技产业合作形成强大吸引力,建构起新的两岸高科技产业合作发展模式,实现厦门超常规发展。

  目前的首要工作是在国家开发银行指导下,厦门市政府尽快成立厦门高新科技产业引导资金工作小组,将此一设想列为振兴厦门、实现厦门超常规发展以及对台湾经济形成强大示范作用的重大战略规划,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制定基金章程和内部风险控管条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报请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选择电子、生物科技、节能技术、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等作为引导资金支持厦门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领域。

  在厦门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完善相关制度,逐步推广,进而建立起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体系,促进高新科技产业发展。

  建议在国家开发银行的主导下,尽快启动“厦门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试点工作,成立工作小组,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吸引台资、外资与民间资本的投入,加快厦门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产业化进程,促进厦门市高科技的创新能力,增强厦门市高新技术革新产业对台湾的竞争力与吸引力,实现厦门经济超常规发展,并为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的创新机制,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台湾当局开发性金融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的经验

  台湾高科技产业展过程中,当局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除了政策规划、方向引导、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外,政府资金的引导与投融资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行政院开发基金”是最高层次、最具战略性、最具政策性的政府引导资金。

  上世纪70年代,为配合《奬励投资条例》的公布实施以及吸引与鼓励外商投资,台湾当局设立“行政院开发基金”。1990年,该条例实施届满,台湾开始推动产业转型与升级,制定《促进产业升条例》,该基金的功能与支持重点也相应转变。1999年,《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实施届满,进行重新修正,该基金支持重点又发生新的变化与调整,主要是通过投资融资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实现经济的全面发展。目前该基金的宗旨是通过“行政院开发基金”的投资与融资运作,达成促进产业升级及改善产业结构的目标,加速台湾经济的发展,提升竞争力。

  为加强投融资的科学性及有效管理,该基金设立了融资作业要点,其中融资原则有两条:一是为通过金融机构渠道及融资专业达成政策任务;二是间接融资,不承担风险。

  该基金早期投资与支持的产业主要是台湾当局制订的“经济建设计划”中的重要生产事业,以石化业与半导体产业为主。近年来,随着台湾经济转型与政策发展方向的调整,该基金主要投资转为支持生物科技与数字内容产业。目前该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了半导体、光电、通讯、金融、精密机械、交通建设与生物科技等重要产业领域。

  该基金的主要贷款业务既有延续性,也有创新性,而每一重大投融资方案,需制定专门的贷款作业要点,以加强管理。主要融资项目方案包括“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要点”(已办9期贷款)、“振兴传统产业优惠贷款要点”(已办两期贷款)、“购置自动化机器设备优惠贷款要点”(已办10期贷款)、“购置节约能源设备优惠贷款要点”(已办两期贷款)、“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办法”、“农业自动化机器设备优惠贷款要点”、“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办法要点”、“工业园区研究开发关键零组件及产品计划补助要点”、“协助企业并购专案融资要点”、“奬励数位内容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优惠贷款要点”、“鼓励民营事业投资开发工业区内工业专用港贷款要点”等。

  台湾“行政院开发基金”除了政府的大型融资业务外,还包括投资。其中该基金下的创业投资发展较早,成绩显着。该基金的创业投资主要目的:一是配合经济发展需要,引导民间资金投资科技企业,以建立科技企业为核心的产业体系,改善台湾产业结构;二是支援创新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及管理,通过创业投资投资于新创企业,结合资金、技术、人才及管理的全方位功能整合,带动新创企业的发展,提升台湾的产业技术水平。

  其创业投资的具体做法包括:提供种子基金,以促成科技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协助被投资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健全科技企业发展;辅导科技企业股票上市(上柜),以协助从资本市场取得营运资金;通过境外投资,引进先进国家技术在台湾生根;引导民间及金融机构资金,从事科技企业投资。

  为加强对创业投资的管理,制定有“行政院开发基金投资创业投资事业之审查及管理要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创业投资规章制度,台湾创业投资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到2004年,台湾创业投资市场共募集了1800多亿元新台币的资金,投资了海内外9000多个科技项目,扶持400多家科技公司上市上柜。目前台湾资本市场中,近一半的上市上柜科技公司均有创业投资基金的投入。其中,投入台湾岛内高科技产业的创投基金为1700多亿元新台币,成功带动台湾科技产业资本总投入达1.9万亿元新台币,成功实现引导民间资金投资于高科技以及将技术转化为产业的目标。

  (2005年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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