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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草案明表决 作出多处修改
http://www.CRNTT.com   2007-03-15 19:22:43


  中评社香港3月15日电/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15日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 

  15日上午,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作了关于五个法律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杨景宇说,各代表团对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草案是可行的,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4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物权法草案:界定国有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据此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草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相关专题: 十届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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