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日联合声明》与“决定性日期”、“第一声索国”
1972年9月29日,主要战胜国中国最后一个与战败国日本签订了具有和约机能的《中日联合声明》,写入“结束战争状态”;在国际法上,此日是日本领有全体战胜国承认的领土之权原的最终确定之日。
在国际法上,和约之时是战胜国对战败国提出领土要求的最后期限。谈判中,日本首相提出钓鱼岛归属问题,引出中国政府表态“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由此确定了钓鱼岛主权没有归属日本。如果日本首相不提及“钓鱼岛”,中国政府亦无表态,中国就失去了作为战胜国要求领土权利的最后机会;而日本则抓住了中国在“和约”谈判的权利时效之内,幷未对钓鱼岛提出领土要求,而权利过期这张牌。
“决定性日期”是指“认定领土争端具体化的日期”,而“决定性日期”之前,无主地的“第一声索国”在国际法上占据一定优势。就钓鱼岛领有权,日本一贯主张是“第一声索国”。日本外务大臣爱知揆一于1970年9月10日首次明确表示“日本有领有权”〔10〕,而中国外交部是于1971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声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据此强调中国的领土要求没有正当性。
首先需指出,“第一声索国”虽占据此项优势,但幷不是必须条件;而第一声索国的资格认定是首先要解决的。
第一,战败国日本没有做“第一声索国”的资格
日本是战败国,在跟战胜国缔结和约之前已不存在固有领土,失去了领土的国际法权原,和约成为日本领有领土主权的初始权原。日本跟中国的和约是以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的形式进行的,即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之前没有声索领有钓鱼岛主权的资格,声索亦无效。
第二,所声索之领土为“无主地”是认定“第一声索国”的必须条件
声索的领土已有主权领有者,他国再提声索也做不了“第一声索国”。日本承认《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依据《联合国宪章》之委任统治制度,由美国托管施政琉球等诸岛,其主权权原在此期间归属联合国,即琉球等诸岛幷非无主地;在国际法上联合国拥有将琉球等诸岛的施政权和今后主权是否归还日本的专属决定权,日本亦已承认。事实亦是,在美国施政期间,日本人进入琉球等诸岛必须持护照申请入境签证。在琉球施政权归还日本之前,战败国日本无权声索主权;毋庸置疑,亦无权以归属琉球为由声索钓鱼岛主权。
实际上,日本政府心知肚明国际法上的权利界限。前述1970年9月爱知外相发言幷非日本政府对外表态,是对内在日本国会的答辩;且在此之前追溯至1945年,战败二十五年之间,日本政府不仅从未言及“尖阁诸岛”地名,也从未主张过对琉球等诸岛的主权〔11〕。日本外务省正式对外表态主张领有钓鱼岛主权是1972年3月8日〔12〕,在《返还琉球协定》1971年6月签署之后,1972年5月生效之前。
苫米地真理就关于钓鱼岛的日本外务省国会答辩进行了细致考证:“观察国会答辩的变迁:1955年7月答辩竟然不识岛名;……1970年9月爱知外相答辩亦有暧昧之处;主张了日本有领有权,但是幷未似后来那样否认存在领土争议。”〔13〕爱知外相亦没有发言否认先期提出领有权的中国台湾所陈述之各项权原。
更关键的是,爱知外相发言中的日本领有权依据仅仅是“尖阁诸岛明确处于美国施政范围之内”一条。日本外务省不似后来那样追溯1895年即领有钓鱼岛,应是懂得战败国已失去了战前领土的全部权原。日本举出的唯一一条依据显然毫无国际法价值。在国际法上,委任统治的施政权与主权无关。美国政府于同日便声明:美国归还的是施政权,主权“应由当事国共同协议”。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前中华民国是继承关系
1969年6月美日开始琉球等诸岛返还谈判,翌月中国台湾便对外表明:“行使对钓鱼台列屿及其大陆架的领有权。”中国台湾当时占据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
1970年7月中国台湾公布批准美国太平洋加尔夫公司(PACIFIC GULF)在钓鱼岛海域勘探石油的申请〔14〕。1969年美国太平洋加尔夫公司向中国台湾提出的申请,显示当时国际社会自然地把中国,而不是美国及其琉球民政府作为钓鱼岛施政权、主权及其大陆架专属经济权的所有者;中国台湾予以批准亦是向国际社会显示了行使主权的行为。
8月,琉球美国民政府立法院向美日政府发送“决议文”:中国台湾“对美国加尔夫公司给予矿业开采权,并主张领有尖阁诸岛主权;要求政府采取措施”〔15〕。8月26日,中国台湾“外交部”对外声明重申:“钓鱼台列屿是中国领土。”9月10日爱知外相答辩是就前述美国琉球民政府“决议文”的反应。美国国务院同日表态了归还施政权与主权无关的立场〔16〕。
1971年2月24日,中国台湾“外交部”又递交日本驻台北大使通知文:中国对钓鱼台列屿拥有主权。〔17〕
梳理一下前述中国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及相关的美国的表态时间点。最早的中国台湾在1969年7月即对外声明:“行使对钓鱼台列屿及其大陆架的领有权。”
日本1970年9月10日爱知外相国会答辩是对日本国内说明,且是在1971年6月17日美日缔结《返还琉球协定》之前;《日本1972年基本见解》亦在前记返还协定5月生效之前,而在此等期间,日本在国际法上对委任统治地尚无权提出领土要求,为无效声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示领有钓鱼岛主权,1970年12月以“新华社评论员文章”的形式首次对外表态,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首次发表对外声明〔18〕,时间早于《日本1972年基本见解》,亦早于美日《返还琉球协定》生效之前。
1972年5月,《返还琉球协定》生效,虽未经联合国决议,日本实际上得到琉球等诸岛施政权,琉球等诸岛实际上脱离了联合国委任统治地这一国际法地位。由此日本终于在国际法上有资格要求琉球等诸岛主权;幷于1972年9月,在中日和约性质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日本就冲绳包括钓鱼岛,首次对中国正式要求谈判其主权归属;此举确定了国际法上“领土争端具体化的日期”,即所谓“决定性日期”。“决定性日期”1972年9月29日之前的“第一声索国”无可置疑的是中华民国及其继承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日本。
5、国际法上的“无主先占”权原
(1)日本无权主张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权原
如前所述,在国际法上战败国日本失去了战前领土的全部权原,没有固有领土;其战后领土由战胜国决定,系于跟战胜国之和约,日本无权主张战前的无主地先占权原。
(2)日本三次改口,最后无理强三分,主张“无主地先占”权原
第一次,1970年9月3日日本大使板垣修密访中国台湾“外交部”次长沈剑虹说:1896年<天皇敕令第十三号>把钓鱼岛编入冲绳行政区,是日本领有钓鱼岛主权的根据。之后,10月23日,沈剑虹召见板垣修告知:<天皇敕令>中幷无钓鱼岛的任何记载。
第二次,前述9月10日日本外相在日本国会答辩:“尖阁诸岛明确处于美国施政范围之内,毫无疑问是日本领土。”但是,众所周知施政权与主权无关。
第三次,10月23日板垣修在沈剑虹召见时改口回答:有1895年1月明治政府所做领有钓鱼岛的内阁决定作为将无主地编入日本的根据〔19〕。
日本政府公开主张“无主地先占”,是1972年3月21日外务省高岛益郎条约局长的国会答辩:“根据先占法理,合法取得”;这又仅仅是对国内说辞,而在两周前的3月8日所发布之<政府基本见解>中未曾主张。〔20〕
可见,日本政府是在美日开始谈判返还琉球等诸岛之后,在没有任何权原根据的情况下突然开始主张领有钓鱼岛;然后急觅权原,以至一错再错,再三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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