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专门的人工智能汽车或者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规则,鼓励城市在特定的区域内,推广无人驾驶汽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由于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将会面临激烈竞争局面。部分家电企业进入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可能是想利用自己的日用家电设备积累的数据和技术,为无人驾驶汽车提供“软件服务”,但是必须指出,无人驾驶汽车首先是汽车,是“硬件”,如果偷换概念,在传统汽车上增加有关传感器,实现无人驾驶,那么,中国的无人驾驶汽车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有可能会误入歧途。
笔者有幸参与早期我国网络出租车运营规则的讨论,对我国网络出租车运营规则制定的过程有一定的了解。中央交通主管部门希望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网络出租车的运营规则。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相互掣肘,网络出租车发展并不尽如人意。更重要的是,由于网络出租车行业高度集中,因此,网络出租车行业竞争很快消失,垄断现象非常严重。虽然当时交通运输部主要负责人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由于对我国网络出租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制定具体的规范加以禁止,导致我国网络出租车行业出现许多纠纷。
美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机关对网络出租车行业发展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策略。一些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网络出租车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而不是传统的汽车出租服务。这样的判决可能有利于网络出租车行业发展,但是,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网络出租车和出租车一样,都是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因此,如果把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定义为“信息服务”,忽视了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基本状况,那么,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发展有可能会重蹈覆辙。
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必然会彻底改变传统的汽车结构特别是汽车传动结构和驱动装置,这就要求国家必须未雨绸缪,为我国未来无人驾驶汽车制定国家标准,不能允许汽车制造企业自行其是。如果等到我国汽车制造企业各自为政,自行制定标准,生产出各种类型的所谓电动汽车或者无人驾驶汽车之后,国家再来制定统一的标准,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和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将会遭受重大损失。
从现在开始,国家标准委员会就应该对我国电动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的标准制定开展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标准。一方面鼓励科技创新,严格禁止对某些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量身定做”国家标准,另一方面,必须尊重科技发展规律,为我国电动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总而言之,无人驾驶汽车广泛应用需要明确的交通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无人驾驶机车纳入其中。无人驾驶汽车和电动汽车的生产,颠覆传统的汽车产业,因此,国家标准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国家标准,防止出现市场混乱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