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告知被检举、揭发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情形的,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包括军队人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军队职工等人员。
地方机关、单位和人员向军队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应当由军队处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经中央军委批准,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布的《军队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