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等入选。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本批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虽然罪行较轻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
案件的选取体现了检察机关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的决心,也警示公众此类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案件的所谓“小案”对当事人的毁灭性打击以及对社会的极恶劣影响。
首先,以最受公众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为例,这是非常典型的由陌生人的无端恶意导致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的恶劣案件。当事人在杭州某小区快递驿站取快递时,遭郎某偷拍,郎某与何某假扮当事人编造“女业主寂寞出轨快递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后郎某将捏造的聊天记录及编造图片、视频发布在微信群内,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唾骂,捏造素材相继扩散至上百个微信群,还上了微博同城热搜和短视频平台。当事人遭遇无端辱骂、网络暴力,身心遭遇重创,甚至因此事丢了工作长期未能重返职场。
陌生人的偷拍、捏造,就能令一个无辜者“社会性死亡”,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该事件给公众尤其是女性造成的不安全感无需多言。最高检选取这一案件,旨在以此案为契机,提醒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条件,确立此类案件自诉转公诉的对接程序,以改变当事人自诉艰难的境况,彰显司法尊严与对潜在犯罪者的威慑。
此外,因散播裸照导致当事人自杀身亡的第138号案例、惯性偷拍者频繁偷拍他人幷在互联网传播的第139号案例,都极具典型意义,与当下社会事件紧密相联。例如,在138号案例中,最高检指出,侮辱他人行为恶劣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结合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或侮辱他人的信息,导致对被害人产生大量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仅侵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按照公诉程序依法追诉。同时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实施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妇女进行身体或者精神强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实施侮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制侮辱罪。最终,该案件中散播裸照致人自杀的岳某被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但自杀身亡的受害者却永远失去了生命。拍摄幷传播他人裸照,这不仅是PUA手段,更是犯罪行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案非小”,小恶亦非小。诚如最高检所言,所有社会性死亡类“小案”,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情”。希望最高检对这一批指导性案件的选取与解读,可以威慑幷阻止潜在的犯罪者,也令自认旁观者的公众警醒幷自省,切莫成为参与传播、围观甚至恶语相向的帮凶。(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