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16日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类。
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在江苏率先开展不起诉标准化工作机制探索,围绕明尺度、强公开、保实效三方面不断完善,有力推动和规范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的行使,增强了不起诉工作的透明度,钝化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基层稳定。
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因公司采光及广告牌被树木遮挡,在未与树木所有单位沟通的情况下,擅自砍伐4棵香樟树。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二人移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采取补种、缴纳养护费等措施积极补偿被害单位。鉴于二人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采取补种挽救措施,检察机关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前,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有一定争议,但是现在我们有了底气。”承办检察官杨剑说。
2017年4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不起诉工作标准化暂行规定》,规范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等23种常见罪名案件的不起诉证据标准,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聋哑人、盲人“特殊群体”的权益要注重保护;对于法定不起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详细说明法定不起诉原因;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需要重新侦查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分析证据的存疑点、需要补充的证据及重新侦查的重点和方向;对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详细列明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符合规定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做到理由阐释充分、条款引用准确。
2017年11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不起诉工作标准化暂行规定》,在全市推广天宁区检察院不起诉工作机制。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葛志军介绍说,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全部授权员额检察官行使。2018年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66人,无1人申诉,不起诉工作质效显着提升。
据了解,常州市检察机关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的工作成果,结合认罪认罚具体情形,列举了酌定不起诉中“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对具有“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不起诉决定;对具有“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作出不起诉决定。
常州市检察机关还对存在较大争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规定了应公开审查原则。在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人员参加。“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作出不起诉决定221件,无一起因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而引发涉检上访,无一起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而提出复议、复核。”常州市检察院公诉局局长安伟说。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