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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惩罚性赔偿劳务代
http://www.CRNTT.com   2021-03-04 17:03:54


  中评社北京3月4日电/据检察日报报道,“判决被告单位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9.9万元,其中7.4万元限期缴纳,2.4万元以被告指定两人每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日前,由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起诉的崂山区某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7年至2018年间,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中心经理吴某在未依法获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3条大王蛇、1只穿山甲中的2.5斤、4只熊掌,其中部分被作为菜品销售,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棕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8月20日,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以吴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崂山区检察院发现该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既造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减少,也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6日,该线索被移送至青岛市检察院。经诉前公告程序,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于是,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对该艺术中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计算,被告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万元,根据专家出具的专业性意见,涉案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90.75万元。同时,被告虽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猎杀者,但其收购、出售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依照民法典“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法院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青岛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赔偿涉案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其中,惩罚性赔偿责任除了给付部分现金外,还要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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