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我国《反垄断法》对于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适用,目的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本案的调查处理,并不是否定平台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而是通过依法规范,促进平台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本案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常态化阶段。常态化的依法监管将进一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为市场划定明确的行为红线,促使平台企业规范市场行为,倒逼平台企业将重心放到积极创新、公平竞争和更好服务消费者上来。
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
支撑平台经济的新技术日新月异,平台经济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并无定式,难以进行类型化分析。为了避免“过早”以及“过度”执法伤及行业本身的创新和竞争层次的提高,需要经历必要的“观察期”,以支持平台经济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平台企业已经由“孩童”进入到“青年”时期,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交易结构初步定型,所实施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行为对竞争、创新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可以明确清晰地予以识别,在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启动反垄断执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众所周知,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创新,创新离不开竞争。为了鼓励和促进创新,我们需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繁荣创新,倒逼竞争层次不断提高。只有通过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因此,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就意味着打破甚至颠覆既定的秩序、结构和机制。凡是创新,都会对既有的竞争机制和秩序产生影响。因此,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依然需要秉持审慎监管的理念。近两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的反映较为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首先对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二选一”问题开展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同时,从本案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二选一”行为的法律和经济分析经过了充分研究论证,同样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反垄断法》当然适用平台经济领域,但是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积极执法的同时坚持审慎的理念无疑是科学理性的选择。
体现了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思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发出了明确的“支持”信号,同时提出“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释放了“规范”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支持与规范并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公共产品是市场自身无法提供的。维护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竞争和创新的良好互动,而且需要更好地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适时启动反垄断执法,不仅可以有效制止垄断行为,恢复相关市场的竞争机制和秩序,维护和激发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可以通过查办案件产生威慑和示范作用,实现查办一个案子、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是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要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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