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6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敛财达人民币20亿元以上;以黑护商,利用黑恶势力打击竞争对手、铲除障碍;以商养黑,购买汽车、快艇等作案工具,组织手下成员吸毒等;官商勾结,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超900万元……种种恶行,均出自以郑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手。
2020年11月,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分别判处郑琦等31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一年不等。一审宣判后,郑琦等27人提出上诉。
2021年2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郑琦等26人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陈武汉的量刑部分;判处陈武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边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壮大“组织”队伍,一边笼络关键岗位人员成为“后台”“靠山”
“严重危害群众利益”“严重损害当地政治生态和党群关系”“严重破坏山口镇、沙田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审判决书连用三个“严重”,直指以郑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达10年,社会影响如此恶劣,以郑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究竟存在着哪些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基层组织人员,隐藏着哪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这一切,还要从该组织的形成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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