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目的
按照王晨副委员长3月5日的说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一是为了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二是要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三是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3·11决定”也指出,完善选举制度,是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着优势之一,指出“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决定特别提到要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如果说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是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一项具体举措,那此次选举制度的修改则是在选举领域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一大具体举措。选举制度的修改是希望回到基本法制定的初心,确保香港的行政主导,确保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选举的均衡参与、遵循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实现普选。
二、选举制度改革与香港政治生态变化
选举制度的设计必然会影响一个社会的政治生态。只是政治生态的形成和演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受到除选举制度外诸多因素的影响。过去的三十年间,香港围绕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政制改革一波三折,整体政治生态还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一)香港的政制改革
1、第一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
为确保香港顺利过渡,全国人大在1990年4月4日通过香港基本法的同时,也对香港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作出决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由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400名委员分别来自四个界别,界别分组为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届,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四个界别人数比例均为25%。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该决定同样规定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幷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第一届立法会议员任期为两年。
推选委员会后来演变为基本法中的选举委员会。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没有按设想的通过“直通车”安排过渡至回归后,成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由于香港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的“三违反”政改方案④,中方“另起炉灶”,组建临时立法会,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1998年5月24日第一届立法会经选举产生,60名议员分别由地区直接选举产生20名、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0名,1998年7月1日开始运作,任期两年。
2、回归后的三次政制改革
回归后,中央政府通过一次释法、三次决定,从宏观上对香港的政改方向及原则进行把控和指导。香港自1997年至2020年,二十三年的时间先后经历了三次政改。其中2005年和2015年的两次政改失败,2010年的政改成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选举办法有了较大调整。
香港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而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等如需修改,需按一定程序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幷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即通常所称的政改“三步曲”。因此,香港关于2007年、20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修改的问题在2004年就提上议程。
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进行解释。此次释法确立了政改“五步曲”,即在原有的“三步曲”基础上,增加两步,第一步是否需要进行修改,行政长官应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第二步是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确定。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均不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但可以在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及循序渐进原则下进行适当修改。
2005年,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启动政改,但泛民主派不满政府未提出普选时间表,立法会最终否决方案,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原地踏步。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给出了香港普选的时间表,即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普选产生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2010年,曾荫权在第二任特首任期,再次推动政改,以“起锚”为主题,官员多次落区推销政改方案,泛民主派起初拒绝政府原方案,但民主党与中联办官员“破冰”会面,所提改良方案,将5席本身由区议员互选产生的功能组别议席,改为由全民直选的“超级区议会”议席,获中央同意及特区政府采纳,最终“一人两票”的方案于立法会通过,同时增加特首选委人数至1200人,确立区议员成为选委,成为至今唯一一次,成功走过“五步曲”的政制改革。
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和予以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2012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四个界别组成,任期五年,2012年第五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其中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各选举产生35名。
2014年左右,时任行政长官梁振英推动政改,期望于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回应社会要求普选行政长官的诉求,确立普选行政长官的基本原则与框架,如须组成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等。
反对派不认可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继续采取街头示威的方式向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施加压力,鼓动市民参与前香港大学副教授戴耀廷等人发起的“占领中环”行动,最终导致香港出现回归以来最大规模的街头占领行动。长达79天的“占领中环”不仅造成社会撕裂,而且破坏法治秩序。2015年6月,特区政府按照“831决定”的框架提出的政改方案在立法会以8比28的票数被否决。这意味着2017年的特首选委沿用1200名选委的方式选出,香港错失普选行政长官的机会。
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双普选”是示威者提出的“五大诉求”之一。
从以上简单梳理可以看出,香港的“双普选”问题已成社会重要政治议题,每隔几年就会引发讨论,而讨论必然充满争议,社会各方为此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在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达至最终普选之前,这似乎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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