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力争在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三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规范,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建设成效显着。民法典设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等规则,将改革成果纳入国家基本法律内容,从实体法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专项法律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了专门规定,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森林法等。部分地方立法也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前已有19个省份出台了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的地方法规。
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地方普遍反映的案件线索筛查、赔偿磋商、司法确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最高法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赔偿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规则。生态环境部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木里矿区生态破坏案等重大案件加强调研督导,从实践案例中评选优秀典型案例供各地借鉴,推动各地加快改革落地落实。
三是技术体系日趋规范。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6项技术规范,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的主要技术环节和环境要素类型。生态环境部推荐了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机构,各省级司法厅局审核登记了200多家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现了各省(区、市)鉴定评估机构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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