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方在《联合声明》第三(五)款的单方面政策宣示中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权利和自由。”可见不论政见如何不同,“依法”是其发表或行动获得保障的前提。任何人因为作出违反国安法或其它本地法例的言行而被捕或被起诉,根本算不上“镇压意见”,亦自然不算什么违反《联合声明》。
第二,《联合声明》第三(十二)款订明:关于中方对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其具体说明,全国人大将以基本法规定之,即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有否落实,应以基本法的条文为准。当中,基本法第18条订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再由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换然之,决定国安法在内的全国性法律在港实施,本来便属于中央事权。此外,《联合声明》亦没任何条文,提及全国性法律会否或可否在香港特区实施的问题。如此一来,特区政府在国安法实施后,依法拘捕或起诉犯罪嫌疑人,又怎能算得上违反《联合声明》或“破坏香港高度自治”?
干预香港事务自取其辱
第三,国安法虽有述及驻港国安公署的设立、职责及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但是涉及国安法的案件,都不是英方口中的“北京当局在行使管辖权”,而是由香港警方负责执法,由律政师负责决定是否起诉,由香港法院负责审讯,而这亦足以证明,国安法实施对香港高度自治并无影响。
至于报告批评国安法的实施,未有如中方表明的“只针对一少撮人”,这也是睁眼说瞎话。跟据警方国安处在今年5月公布的统计数字,国安法实施以来,涉嫌违法而被捕的人数只有107人,占香港750万人口的0.0014%;正式被捡控的人数只有57名,占全港人口的0.00076%,这样不算“只针对一少撮人”,又算什么?
由此可见,英国接连发表所谓的报告,抹黑香港国安法,污蔑我国违反《联合声明》,以为这样便能体现自己在港仍有“影响力”,实属痴心罔想。现在的国际大势早已跟百多年前不一样,英国即使抱着美国的大腿,我国也不会因为外国的无理指责而选择退让。
是故,英方应该从往日的殖民旧梦中苏醒过来,遵守主权平等和不干预他国内政的国际法原则,以求建立中英两国互相专重的外交关系。时事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