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安法看“新闻自由”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法律,也是落实基本法的一部法律,其规定更为详细,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这部法律订明了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
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体现在第二十九条:“……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香港警方所指出,《苹果日报》刊登了数十篇呼吁外国制裁及对国家和香港特区采取敌对行动的文章,正是涉嫌违反国安法第二十九条。
也许有人会认为,媒体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发布新闻的平台,作为平台,应坚守中立原则,不干涉文章作者、或采访嘉宾的立场观点,媒体在刊发、播发文章时,经常会打出一句话:“文章/嘉宾立场不代表本报/台立场”,有此为据,媒体可以不负责任,由作者文责自负。这个看法是偏颇的!事实上,“文责自负”应分成两部分来看。第一,无论是媒体、还是作者,均无凌驾于法律的特权,如有涉嫌违法的言论在媒体上出现,既要追究作者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媒体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媒体不干涉作者的立场、观点,或声明作者为新闻事实的真伪负责,这些是有道理的,也是传媒的行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