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给予玉溪市家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通海县发改局局长葛红华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七)对11名责任人给予诫勉、通报、批评教育
1.给予德宏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时任玉溪市委副书记、杞麓湖市级湖长保明顺同志诫勉问责。
2.给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二级巡视员,时任抚仙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江鹏同志诫勉问责。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时任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金翔同志诫勉问责。
4.给予玉溪市抚仙湖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时任通海县财政局局长刘明成同志通报问责。
5.给予通海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时任通海县财政局局长耿双昌同志通报问责。
6.给予玉溪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柳洪同志批评教育。
7.给予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纯律同志批评教育。
8.给予玉溪市政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云华同志批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