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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勇。(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7月9日电/“内政部”9日修正发布施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33条附表3,提高邀请大陆人士来台专业交流门槛,原规定“短期专业交流”邀请单位应立案或登记“满1年”,提高为“满3年”;并须提供近3年会务资料,以防虚设协会居间谋不法利益,强化人流安全管理。
“内政部”下午发布新闻稿指出,今天已修正发布施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33条附表3,主要是将社团法人、人民团体、寺庙、教会、教堂等邀请单位,代申请陆人来台“短期专业交流”的资格,也就是附表3第9项,由原规定邀请单位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修正为3年以上。
除了设立年限拉长之外,“内政部”说,申请时也须检附立案或登记满3年证明影本,及经主管机关备查的近3年预、决算报告等会务文件,以防虚设协会居间谋不法利益。
另外,“内政部”这次修正也针对科技研究、艺文传习、协助体育代表队培训等专业活动交流的应备文件,将应检附立案或登记“满1年”证明,一并调整为应附“满3年”证明,及经主管机关备查的近3年预、决算报告等会务文件,与专业活动纪要。
“内政部”指出,政府欢迎两岸正常有序的交流,陆人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交流,均依规定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并视情节提联审会进行跨机关审查,如发现有虚设协会等疑虑案件,将会同相关单位深入追查,依法办理,提醒民间机构应确实遵守相关法令规范,正常有序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