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16日电/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在金融领域中,风险往往呈现点多面广,隐蔽性、突发性强等特点,须对潜在中的“黑天鹅”“灰犀牛”格外注意。当前,在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践中,应注重防范公司通过“明股实债”操作藏匿风险的违规行为。
所谓“明股实债”,是指公司融资行为从明面上看是股权融资,可实际上却是债权融资。须知,金融风险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公司负债过多、杠杆率过高而造成的,如果通过“明股实债”的操作,将负债包装成股权,那明眼可见的风险,瞬时遁入无形,藏匿的风险一旦聚积爆发,往往让市场措手不及,更具杀伤力。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明股实债”的操作往往与房地产违规融资、金融嵌套,甚至是一些监管套利的案件联系紧密。
当前,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房住不炒”的政策定位,限制银行等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而监管发现,一些房地产公司和相关机构为了规避监管,通过“明股实债”的操作为房地产公司输送资金。
如在信托计划模式下,“明股实债”被设计成股权信托计划,通过股权投资、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募集资金,最后由房地产项目公司通过刚性兑付的还本付息、项目分红、回购等方式来退出投资。
而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模式下,”明股实债“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权益投资方式投资房地产项目公司,而以特殊分红条款或回购等方式来进行退出。需要指出的是,私募基金并不具备放贷资质,其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完全属于违规行为。
监管机构近期也明确提醒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切勿随意设立资金池,违规变相吸储、放贷。证券监管部门正加大对辖区内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开展穿透式监管,通过了解其具体的投资项目资金流向,严查其是否存在资金挪用、借新还旧、“明股实债”等违规操作。
针对“明股实债”背后的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应提高警惕,出台相应的规范。此前相关监管部门已出台《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针对信托公司,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剑指规避监管、资金空转等行为。在防范风险的大背景下,未来相关监管要求可能进一步加码。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主动压缩通道业务,积极转型服务实体企业,切莫违规为房地产公司放贷。相关上市公司在再融资过程中也应更为规范,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强化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明明是债,就算穿上股的外衣,也改变不了债的身份。相关风险不得不防,因为风险一旦暴露,损失最大的,还是上市公司和相关投资者。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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