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畅通煤电燃料成本到煤电价格的传导。燃煤发电成本中燃料成本占60%-70%以上,煤炭价格波动是影响煤电成本变化的最主要因素。《通知》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均不高于20%,在规则的设置上考虑了今年以来煤炭价格变化的影响。而且进一步放开了此前未进入市场的燃煤发电电价,为市场价格全面反映发电燃料成本的变化创造了条件。《通知》进一步提出,电力现货价格不受20%上下浮动范围限制,有利于超短期煤炭价格到发电价格的合理传导。
二是畅通发电价格到用电价格的传导。终端用电价格主要由发电价格、输配电价等构成,在我国,发电价格约占终端电价的2/3左右。《通知》实施后,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或直接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形成,或通过电网企业代理参与批发市场形成代理购电价格,在发电侧和用电侧之间建立了市场化的价格传导机制。
再次,谋划长远,高效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一是推动建立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市场竞争机制。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需要形成合理的电源结构,《通知》提出推动燃煤发电电量和工商业用电量全部进入市场,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有利于形成引导各类电源合理投资、运行的市场价格信号。同时,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亟须提高电力需求侧的灵活性,在当今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时代,电力用户调节用电需求的手段和能力极大增强,《通知》出台后工商业用户可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用电行为,有利于更好发挥电力需求侧的调节潜能。
二是推动建立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供电保障机制。《通知》提出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保障工商业用户用电。《通知》同时提出,对于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或退出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的价格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确定,从而建立了对工商业用户特别是小用户的代理购电保障机制,兼顾市场效率与用电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