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27日电/最近几年“只闻楼梯响”的房地产税终于有了定论:昨天(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期通过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人们注意到,房地产税相关决定推出的时机,选择在“房住不炒”的政策指向已然确定,据此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已基本到位之时。不可忽视的背景还在于,近期房地产市场推高的冲动及其理由已不复存在,并非个别房地产热点地区的土地拍卖出现流拍现象,一些房地产业的龙头企业或处于深度调整期以自保“过冬”,或身陷绝地以浑身解数力图回生。这种时机选择和市场背景,客观上减少了政策设计与市场现实之间的落差,因而缓解了相关政策对市场的冲力。
在“住有所居”的公共政策目标下,房地产税是涉及到所有家庭、由此也涉及到几乎所有人的重要税种,从而也必将成为国家汲税的最重要税源之一,进而成为公共财政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实际上,在“十四五”规划明确表述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之后,有关房地产税行否以及设否的讨论已不具现实意义,房地产税的覆盖范围及征收办法确定等技术性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后设立房地产税种,这是中国住房制度和税收制度上的一个具有影响深远的变化,其影响所及不仅在于房屋买卖等市场行为,更在于人们形成有关税的概念。作为地方税,房地产税的征收,相对其他税种征收的结果,也许会更加直观地展现汲税-公共财政-公共服务之间的关联,更加清晰地勾勒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税收本质,进而正向激励纳税意识,减少征税阻力和成本,增加纳税群体的主体感和获取感。
按照上述《决定》,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这个覆盖范围,实际上已经将几乎所有房屋所有者纳入到征税范围内。当然,与其他税种一样,在具体征收时,对房地产税的税率和免税面积的确定,试点地区都有一定的自主空间。在这个空间内,将税源、税基、税率以及征收成本等互动的最佳设计及其结果体现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选择和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这就是试点的重要目的。而按此设计,房地产税还应该发挥的一个重要功用,就是将现有涉房地产行业及其市场的诸多税种整合起来。
来源:光明网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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