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31日电/随着经济数字化进程的推进和不可逆,数据已成为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战略资产。在国际层面,数据治理,以国别(经济体)的主权管辖区为基本单位,其格局处于碎片化的状态。
环球时报发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组织的平台经济治理课题组成员查道炯文章表示,一方面,从全局出发的全球数字政策方针必须反映数据的多面性和相互关联性,以确保更公平地分配数据流动带来的收益,同时化解不同国家和社会所面临的风险和担忧。另一方面,虽然联合国贸发会议等机构推出的全球数字经济报告将美国、中国、欧洲列为对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影响最大的三大主体,但中国在全球数据经济版图中继续处于“大而不强”的状态。而且,中国数字科技企业的发展近年一再遭到美国及其部分盟友发起的技术阻击和经济制裁,美国以“极度竞争”作为其对华政策的基本取向未见松动的迹象。中美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磨合中,如何相处?
文章分析,传统“数字鸿沟”关注的是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在驾驭数据能力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如今,如何监管跨境数据流动成了国际辩论的焦点,且因涉及经济和安全两大领域的种种复杂议题,各方立场趋于两极化。
有几个基础性概念需要得到澄清。“经济数字化”包含至少两大领域:数据赋能涵盖货物类和服务类跨境电商,数字技术服务的主要是实体经济行为;数字可交付则包括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娱乐、知识产权、保险和金融服务等数字服务。平台化数字服务主要指搜索引擎、新闻服务、网络社交平台等不断创新中的信息交换行为;其中包括不为企业提供盈利机会的知识服务。这些概念所描述的现象都是不同国家和社会之间正常交往的一部分。相关领域的全球治理机制也一直在演化。
在数字经济能力更强的国家之间,竞争的是数字数据,即为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和其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等提供基础的核心数字技术。这些技术既不断创新,也是维系全球经济稳定运营所需。
国际间近年出现把数字数据称作“二十一世纪的石油”的说法。虽然数据在当今和未来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可或缺性与石油在工业化初期可以比拟,但一个具体的数据流向他国并不像石油那样因易手而“消失”,因为数据的生产方出于本能有备份留存的选项。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近年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一些中等经济体提出将数字跨国的属性等同于知识产权:购买方支付的是使用费,而数据本身的价值依然留在销售方。
相比之下,全球数字经济强国,特别是头部数字企业集中的美国坚持将“电子传输”视为货物,因为到目前为止全球共识是对其免收海关关税,能为其企业在境外拓展业务提供便利。欧洲则偏向于将数字跨境定性为服务,并基于数字企业的技术分析数据基础来自服务接受地这个事实,提出应该重新分配跨国企业征税权,对跨国数字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近年来,法国等欧洲国家积极推动针对谷歌、亚马逊、苹果等大型科技企业在本国的经营活动征收数字税,遭到美国强烈反对。美国随后对多个贸易伙伴的数字服务税发起“301调查”。2020年10月,美国与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宣布就数字服务税争端达成妥协,欧洲五国将取消征收数字服务税,美国也将放弃对这五国的报复性关税措施。
文章认为,围绕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谈判涉及到的本质性议题并没有变化,既要维护和推动本国企业与经济在全球互动中的利益,也要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最小公约数。我们既要看到在该话题领域中美之间的利益和矛盾相互交织,也要看到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去年10月已就经合组织推动的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达成协议,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在多边渠道的国际税改谈判中,中美作为两个数字经济大国,都肩负着为全球找到统一、规范、具有强大执行力和包容力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则的义务,以利于各自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包括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隐私保护等问题。合作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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