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无论“新政”还是“旧规”,商业银行都不应承担委托贷款风险。
已有数家金融机构被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一位业内人士。他认为,委托贷款业务模式的风险控制核心,一是资金来源及流向,二是风险责任划分。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当扮演“中介”角色,且仅为资金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应承担实质风险。因此,在委托贷款新规发布之前,监管关于委托贷款的处罚点主要集中在“银行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实质承担风险”的行为。
例如,A银行委托B券商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再由该资管计划作为委托人,委托A银行某分行向融资人发放委托贷款,其中资金托管人可能是A银行某分行,也可能是其他银行。
上述业务模式穿透来看,实质是A银行通过借道券商定向资管计划这一通道,将本来属于自有资金贷款(或投资)的业务,计入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实现出表,规避了资本计提、信用风险管控和贷款投向等监管指标。
此外,还产生了诸如“存放同业+委托投资+委托贷款”等模式,实现监管套利。因此,委托贷款是近年来监管开展市场乱象治理及“回头看”、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重拳治理非标及通道类业务等工作中的重点“关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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