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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废水排海 以邻为壑为祸世界引公愤
http://www.CRNTT.com   2022-04-22 09:15:54


(图片来源:央视网)
  中评社北京4月22日电/据中国网报道,2021年4月,日本政府单方面宣布,两年后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逾125万吨核废水倾倒进太平洋。此举不仅招致中国、韩国、俄罗斯、朝鲜等周边国家的强烈反对,也在日本国内引起大规模抗议。如今已经过去整整一周年,日本政府仍然一意孤行,丝毫没有更改、撤销核废水排海计划之意。日方这一自私自利、以邻为壑的行径不仅有违国际道义,而且是对国际海洋法的公然蔑视和践踏。如果日本政府真将此决定付诸实施,则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尽管日本政府对外宣称,核废水经过净化装置过滤后仅留有放射性物质氚,而氚的浓度已被稀释至其国内标准的四十分之一。但这一说法很难令外界信服。2019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称,从日本核废水中检测出碘-129、锶-90、钌-106、碳-14等放射性元素。其中,碘-129和锶-90都是严重的致癌物,碳-14则会对人类DNA产生破坏作用。日本将危害如此巨大的核废水排放入海已经严重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世界各国有义务确保在自己的管辖下或可控制的情形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所有措施,从而保证不主动使其他国家和其他国家的环境遭受污染”。日本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本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但是日本政府在明知有其他可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排污入海。据称,日本产业经济省曾提出包括蒸发释放、电解排放、稀释入海、地下掩埋以及注入地层等五种处置方案,但日本政府最终出于经济成本考虑选择了简单粗暴的“稀释入海”。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完全是出于一己私利作出排海决定,将本该由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全人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6条规定:“当各国有理由相信在其管辖或者控制范围内计划实施的活动可能引起海洋的实质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改变时,它们就应当切实地对这种活动对海洋环境存在的潜在的影响作出评估,并把结果汇报给有关国际组织。”这一内容被称为“跨境环境评估”,其不仅是当今世界的通行做法,也是国际社会评判一国政府道德水准的重要依据之一。日本排污入海后无疑将对全球海洋环境造成灾难性影响。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机构“基尔亥姆霍兹海洋研究中心”曾指出,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就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3年后美国和加拿大就将遭到核污染影响。但日本政府在作出该决定时,不仅未进行跨境环境评估,甚至连国内环境评估也未做过。日本政府将本国和他国民众的生命健康视若儿戏,对中国、韩国等周边邻国的合理关切置若罔闻,一味打着自私自利的小算盘,令世人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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