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渔民指出,这次出包的两艘活鱼运搬船为“海发26号”和“海曜号”以及尤姓报关员,“海发26号”的实际负责人就是今年一月冒用王姓养殖户的郑姓出口商,尤、郑两人都是累犯。
该渔民说,政府坐视对岸的示警不管,现在出了事,却一直找被“偷牌”、“混货”的合格养殖渔民麻烦,这些人只晓得养鱼,根本不懂交易流程,却被不断追杀,违法活鱼搬运船和出口商反而被政府晾在一旁,好像是局外人,政府看起来就是要养殖业再把这口黑锅扛下来。
针对本次“借牌”事件的后续查处,渔业署副署长陈国平回应,目前相关文件还在掌握中,待比对后再依法办理,他坦承出口商应该要按照输销大陆的名单收集渔货,这次事件与规定不符。
至于今年一月“借牌”事件是否查处?陈国平说,当时查核后认为“转换行为”不妥,曾向出口商提出口头警告,但这一次不会这样;被问到依照“渔船运搬养殖活鱼管理办法”,出口商明显违法,为何只是予以警告?陈国平说,“文件是有互相合作跟约定,在我们比对看来还好,有瑕疵的部分用警告的方式,这次会更精确来看,如果有违反规定就会处分。”
律师蔡政峯指出,若出口商没有经过渔民同意使用其文件和资料,并经过报关出口,恐怕涉及《刑法》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最高可罚三年有期徒刑,且数罪并罚。至于相关渔民也可透过《民法》提出损害求偿,针对已贩售的渔获若因此被退货,可向出口商提出求偿;若是因此影响未来客户的购买意愿,渔民则可主张名誉权受损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