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条例》紧贴龙江实际,保障数字化改革,深化数字龙江建设,推进龙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在数据资源、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政策导向和促进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形成一系列创新亮点。
数据资源涵盖内容广泛,有必要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大数据相关概念,明确大数据分类,有效规范、促进数据活动。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条例》从获取数据主体、数据特征、获取方式等方面,将大数据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并明确了相关概念。
数据资源蕴含巨大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需要立法明确基于数据资源形成的财产权益,通过共享开放发挥数据作为基础战略资源和基本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条例》明确了数据资源的一般权益,对依法加工、使用数据,享有法定财产权益,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以及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规定,使相关主体的数据行为约束在法定范围内,解决数据活动中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边界不清晰的问题。
同时,《条例》完善了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标准、公共数据的采集和汇聚、公共数据质量管控、公共数据开放等作出规定,从法规层面强化公共数据平台支撑能力,提高公共数据质量,优化公共数据要素资源配置。
此外,《条例》针对非公共数据,规定了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利用公共数据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建立多元化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采购非公共数据、鼓励开放非公共数据资源等内容。
为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促进数据资源安全高效流通,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条例》对“数据要素市场”从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数据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公平竞争等8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础性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功能,培育壮大黑龙江省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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