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因为普通法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强调正当性说理过程。普通法的判例由法官作出,它不仅是法律渊源之一,也是理解普通法的路径。普通法的法官必须尊重先前判决中的原则,同案同判、遵循先例,法官在特定案件中的判决构成下级法院及同级法院在后来案件中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普通法判决强调说理,在此过程中塑造出普遍适用的原则。过去的判决为现时的决定提供一种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也给交易行为提供了较大的可预期性。
三是因为普通法制度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机关公允严格地适用法律,对法律争议作出裁决。司法独立是普通法制度维系的根本保障。法官作为消极的仲裁人,进行法律解释,也参与了法律的续造,独立的、高度专业性的法官保障正义能以被看得到的形式实现。为此,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审判权,赋予了香港在回归后拥有终审权,不受其他地区、其他机关的影响。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官作为个体独立,香港在法官和司法人员的遴选、任免制度上有完善的程序保障,司法人员任职宣誓制度和对法官行为的指引也提醒法官应奉公守法,保证独立审判案件。
四是因为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强调权利保护。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居民最重要的权利和自由,第三章以高度概况的方式规定了香港居民广泛的权利谱系,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权利,并规定了国际人权公约在香港继续适用。香港基本法其他章节分散规定了权利条款,如总则第6条中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第六章中规定了学术自由、择校自由、科技成果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为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除此之外,在香港本地法律和普通法判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始终是普通法的核心要义。在这样的制度下,法律尊重社会每个个体的权利和尊严,所以,市民对这样一套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是信任的,在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可以诉诸法庭并得到救济的。香港的成功经验再次印证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
再者,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有利于特别行政区参与国际交往、强化畅通便捷的国际联系,巩固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香港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也是世界上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是中国与世界其他贸易伙伴商贸往来不可或缺的窗口。香港多年在国际金融中心排名中位居前三,对此,普通法制度对于便利香港与世界其他地区的经贸交往而言至关重要,前三位的国际金融中心“纽伦港”都属于普通法地区,法律传统的共通性极大减少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便利化。
事实上,香港基本法所保留的普通法制度在回归后随着法院司法实践的发展,在回归后25年间逐渐形成了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特色的、自生性的法律秩序,虽然仍保留着普通法传统,却已经是“一国两制”下具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普通法制度。“一国两制”方针赋予了香港显着的制度优势,保持了香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未来,香港应继续发挥普通法的制度优势,保持普通法体系的融通性,继续坚持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和权利保障,为香港继续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国际经济事务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保驾护航,也为香港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贡献力量。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