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1月11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和三间《苹果日报》相关公司,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已排期于12月1日开审。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在审讯时代表辩护,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庭三名法官日前驳回上诉,让黎智英可以聘请外籍律师出庭。
黎智英案非比寻常,当中涉及外国势力介入,关系到国家和香港的安全,更是国安法实施后首宗相关类型案件的审讯,绝对不容有失。
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中文为文本,试问一名外籍律师何来相关知识为案件提供“有用观点”?他甚至可能连国安法文本都看不懂,谈何有什么深入认识?更重要的是,涉及外国势力的国安法案件,关系国家利益及机密,任何国家都不会容许其他国籍的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以至引用外国案例来挑战以至打击本国的国安法例。这不但对法庭公正审讯百害而无一利,更会损害国安法的权威和实施。
国安法规定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中,只可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原理亦在于此。为何法官需要指定,律师却可以中门大开,让外籍律师作辩护,这不是存在利益角色冲突吗?法庭的判决令人不解。
关系国家利益不可中门大开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在判词指,这次是高等法院首次处理勾结外国势力的罪名,涉多项具争议性的议题,包括控罪的犯罪行为和意图等,讨论或涉及分析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认为Tim Owen可协助法庭处理云云。上诉庭最终认可其理据,批准有关申请。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理所当然要捍卫,但在黎智英案中是否容许聘请外籍律师,却与司法独立无关,而是有关案件幷不适合由外籍律师参与。<nextpage>
从技术上而言,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定语文以中文为主体,Tim Owen幷非以中文为母语,但相关条文却以中文为主,请问如何确保Tim Owen对国安法有充分以至深入的认识?而且,Tim Owen的专长幷非香港国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国安罪行的专家,过去亦没有处理过香港国安法的经验,又如何能够为法庭带来独特、有益的观点和审视角度?法庭以此为由批准Tim Owen参与案件辩护,在理据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国安案件都具有独特性、敏感性,不是任何法官都可以审理,更不是任何律师都可以辩护。国安法第44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为什么要由指定法官审理国安案件?就是因为审理相关案件需要有专门的知识,更要求法官对法例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这样就不可能所有法官都具有相关的能力和经验。既然法官要指定,辩护律师当然也不可能中门大开,什么人也能辩护,同样需要对国安法有全面的掌握和认知,对法例认同和尊重。Tim Owen能否符合相关要求令人质疑,也是律政司反对其作辩护律师的原因。
如果让只认识外国案例的Tim Owen作黎智英辩护律师,将衍生出一个审讯的问题,就是Tim Owen在辩护时相信会主力引用外国的法例、案例作辩护,未必会回归到香港国安法的文本,届时审讯随时由一场审理黎智英违反国安法的案件,变成一场针对国安法条文的案件,辩护方将不断引用各种外国案例来否定以至攻击国安法,借此让黎智英脱罪,相信这正是黎智英拒绝聘请本地资深大律师,而要特别找来外籍大律师作辩护的主要原因,目的就是把水搞混,方便脱身。这样将对国安法的实施及权威造成挑战。
黎智英使诡计妄图脱罪<nextpage>
黎智英案绝非一般的国安法案件,他多年来担当外国势力的代理人,与外国政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香港煽风点火,这个案件对于国安法实施具有标志性的意义,绝不能有丝毫错漏,在审理上更必须依法办事。鉴于案件的敏感性,更涉及到外国势力,不论在情在理在法,都不应该由外籍律师辩护,让外籍律师对香港国安法说三道四。从审讯公平而言,香港有不少熟悉国安法的大状,黎智英完全可以聘请这些大状为自身辩护,为什么一定要找不见得有何优胜之处的外籍律师?或者,黎智英所看重的,不是Tim Owen的专业知识,而是他的外国人身份,有利争取国际舆论以及西方政府的“关注”而已?但问题是,香港的法庭有什么必要配合黎智英的操作?
香港司法制度一向容许外籍律师参与其中,当中主要是看重其专业以及具有香港律师不具备的特殊知识。在这一点上,黎智英聘请的Tim Owen根本不符合相关要求,更重要是涉外国势力,关系国家安全的国安案件,根本就不适宜由外籍律师插手,等如美国的国安案件会容许中国律师参与其中吗?当中的道理不说自明,这次法庭的判决无疑令人莫名其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