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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乐士:这封信函不仅对外聘大律师甚有禆益,也显示出律政司充分理解到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有责任确保外判检控工作保持高质量。(资料相) |
中评社香港11月24日电/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在英文《中国日报香港版》发表文章说,律政司在2013年颁布了《检控守则》,为检控人员执行日常的检控工作提供指引。《检控守则》的引言提到“公正执行公义之法,维护公正法治精神,十分重要,《检控守则》通篇内容皆奉此为圭臬”。
文章说,《检控守则》还概述公众对检控人员的期望:他们要履行多方面的职责,包括独立行事,确保疑犯得到公平对待和维护公众利益。而最重要的是,检控人员必须“遵行和提倡法治”。
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科在2001年加入了国际检察官协会,成为第75个会员。协会是世上唯一一个检察官组织,拥有整套专业操守标准,要求成员要依据法律及其职业伦理来执行职务。此外,检察官也要为公众利益服务并维护公众利益。
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固然熟悉这些检控守则,但代表律政司进行检控工作的私人执业律师并不一定对此有深入理解。律政司有数以百计的外聘大律师轮流参与检控工作。虽然大部分外聘大律师每年只会参与少数案件,但他们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律政司人手短缺时他们更是扮演重要角色。
在2021年,有164宗刑事诉讼是由外聘大律师负责在原讼法庭进行检控,累计1,629日庭审日。此外,同年有979宗案件由外聘律师代替律政司检控人员在裁判法院处理案件,累计3,240日庭审日。在2020至2021财政年度,律政司共花费约2.78亿港元聘用外聘大律师。
文章说,由于有大量外聘律师受聘参与检控工作,律政司必须尽力确保他们充分瞭解检控工作的专业准则。为此,律政司于11月21日致函给所有外聘律师,要求他们签署声明,承诺要避免利益冲突,对案件的资料保密,遵守《香港国安法》条文,以及遵守第521章《官方机密条例》,确保机密资料不外泄。
这封信函不仅对外聘大律师甚有禆益,也显示出律政司充分理解到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有责任确保外判检控工作保持高质量。
律政司发言人回覆传媒查询时也表示,这封信件提醒外判检控人员要与律政司内部检控官一样,极力避免利益冲突,对案件资料保密以及遵守《香港国安法》条文。相信外聘大律师均是守法之人,本着专业精神履行职责,按理不会对信件内容提出异议,也不会对签署承诺声明有保留。
另外,外聘大律师只会负责一般刑事检控,不会参与国安起诉。这是因为《香港国安法》第18条列明,“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换言之,这封信函不会对国安案件起诉工作造成任何影响,因为这些案件均是由律政司的内部检控官负责。
虽然私人执业律师可为国安案件被告辩护,但他们必须如检控官一样对案件资料严格保密,因为《香港国安法》第63条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审讯中,检控官和辩护律师都有特定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大众要明瞭这一点。
文章说,律政司发信提醒外聘律师要达到律政司期望的专业操守水准,特别是《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对他们的要求,这无疑是可取之举。信函根本没有值得大惊小怪之处,它仅提醒所有岗位的刑事司法人员清楚认识自己应有的专业准则而已。准则自己不懂得推广自己,律政司向法律界作出推广,各界不应大惊小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