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4日电/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而且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11月30日《扬子晚报》)
现行《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的施行始于2012年5月。十年来,我国快递业发生了重大变化,早已脱离简单的收寄服务,而是延伸出了更丰富的物流场景,满足消费者更多个性化的需求。在销售平台和物流渠道多元化、快件量蓬勃增长的背景下,消费者群体也更加丰富,对快递服务品质提出了更高需求。因此,《快递服务》标准需要与时俱进。
近年来,围绕快递“最后100米”配送的争议愈演愈烈,大多因为快递员未告知消费者就将快递放入快递柜或快递驿站,如果消费者未及时领取,还会产生一定费用。对上班族来说,箱递、站递可以解决无法及时收件的困惑。而对老年人等群体来说,还是希望送货上门。不过,送货上门在经历价格战和末端人力成本等因素制约下,逐渐成为稀缺服务。
此前有舆情分析报告显示,在消费者吐槽较多的配送类问题中,排名第一的就是“不送货上门”。《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并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正在征求意见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快递企业在未经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这意味着,快递企业无论选择哪种配送方式,都须经收件人同意。
为破解快递服务难题,“新国标”征求意见稿将投递分为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四种类型,强调用户应在下单时选择投递方式,快递服务主体应按用户选择的投递方式提供投递服务。比如,明确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箱递、站递方式投递。将选择权交给收件人,既可满足部分用户对上门投递的需求,也利于行业服务多元化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快递末端服务多元化不是降低了对送货上门的标准,而是对快递服务主体提出了更规范、更优质的要求。比如,上门投递2次并不止于2次,而是至少2次上门投递;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才能与收件人约定其他投递方式。这就是说,送货上门仍是快递服务主体的“第一选择”,而且对末端服务的品质要求更高——是否送货上门,是否接受其他投递方式,是否收取额外费用,都须事先告知收件人,尊重收件人的选择权。
当然,“新国标”只是规范快递服务的第一步,还需从监管层面拿出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规定,用户注明送货上门的,必须上门投递,没注明的先征求用户意见;联系不上用户时,至少要等24小时且尝试联系2次后,才能箱递、站递,否则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这样,才能倒逼快递企业依法依标规范投递行为,用更优质的服务赢得消费者认可。
来源:东方网 作者: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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