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认识国安的极度重要性
当然,这绝对不是说国家所有法律都对香港特区有法律效力。一部全国性法律要在香港特区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处理。迄今为止,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祗有14部。也就是说,除了国家宪法,以及这14部法律,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这里的意思是说,要在香港特区贯彻实施好包括香港国安法在内的这14部全国性法律,要瞭解有关立法原意,就必须认识瞭解宪法和其他全国性立法。特别是国家宪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核心。我们拥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拥有共同的宪法。宪法既规定了国家法律统一的原则,又允许实行“一国两制”“一国两法系”,这是国家宪法的伟大高超之处。“一国两制”之下,两套法律体系既相互独立运转,又不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我们每一天都要交往,都要走动。认识彼此、瞭解彼此、尊重彼此,十分重要。
二是寻找香港国安法关于律师问题的立法原意,还有一个视角就是看其对检察官和法官是如何规定的。相较于处理一般刑事犯罪案件,香港国安法对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警察、检控官、法官作出了一些另外的规定:香港特区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书面征求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的意见后任命;香港特区律政司设立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书面征求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的意见后任命,检控官由律政司司长征得香港特区国安委的同意后任命;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长官从香港特区现有法官中进行指定,行政长官在指定前可征询香港特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法官、检控官和律师都是法庭的重要成员,缺一不可。既然香港国安法对检控官和法官都作出了另外规定,其关于律师问题的立法原意就十分清楚了,必然有另外的考虑和规则,即国安因素。因此,要寻找某一个条款的立法原意,还要看这部法律对其他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一部法律也是有灵魂、血肉相连的生命有机体,其内部各个部分都是相互关联、不是孤立存在的,把律师问题与检控官、法官的规定孤立开来看,就会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总之,法律与法律之间、一部法律内部各个制度机制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我们既要看到一部法律、法律的一个条款作为个体的存在,也要看到一个法律体系、一部法律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存在。
根据香港国安法和这次“人大释法”,特区国安委要承担起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具体问题的法定职责,不仅要加强对香港国安法本身的研究,还要瞭解国家宪法、对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有全面系统的认识,还要把香港国安法里边的各个制度机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理解,这样就能够寻找到立法的要旨和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