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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建构三维进路 |
三、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建构的法治进路
伴随数字化转型迈入深水区,数据跨境流动业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抓手。在“一国两制”背景下,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面临数据要素流动非对称性、数据保护范围非一致性和数据执法监管非互联性等制度衔接问题;另一方面,基于大湾区法秩序的独特性和包容性,可建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加快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生成。
图1: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建构三维进路
(一)纵向(降)法治结构
纵向(降)法治结构,即以由上至下(中央顶层设计→粤港澳→行业自治)的授权方式建构法治评估体系。⑱首先,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涉及两岸三地,因此需要中央适时“进场”统筹协调,发挥主导作用,为打造大湾区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汇聚动能。申言之,可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作用,达成共识度较高的法治评估指标框架,通过渐进式改革试点,在横琴、南沙、前海和河套四大示范区开展工作,以点带面,为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积累经验。其次,在大湾区层面,鉴于港澳与内地的数据保护模式差异较大,可选择大湾区某些内地城市先行对接港澳。进言之,可鼓励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发挥毗邻港澳的先天优势以及相对健全的数据规范体系,探索三地数字规则衔接机制,调适粤港澳数字法治化的内在张力和法律冲突,以全面开展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实践。最后,分行业推进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广泛运用。中央统一部署和粤港澳三地的坚决拥护下,可通过课题项目、基金扶持等方式,组织三地法律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成立课题组,并以地方试点实施作为切入口,调动地方智库积极性,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断优化法治评估指标及评价方式,丰富数据跨境流动理论的实效性。
(二)纵向(升)法治结构
纵向(升)法治结构,即由下至上(行业自治→粤港澳→中央顶层设计)先行先试推动法治评估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耙梳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法治评估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文本,不难看出三地在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层面仍存在较大空白。在法治评估缺位的现实情境下,由下至上的法治评估实践是破解困境的关键进路之一。首先,要发挥好各数据行业、企业及社会组织作用,在各自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归纳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评估指标,并在行业内积极实施推广,以期统一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评估指标,形成全行业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其次,考虑到数据行业组织的覆盖程度、代表性和权威性,相对统一的行业、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清单应争取大湾区三地政府的认可,由政府推动数字标准的强制性适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大湾区行业私利性和政策公益性的调适者,可将行业内不具备强制约束力的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上升为三地初步评估合议。申言之,通过区际法治评估方案、评估协议等方式推动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在三地其他数据行业落地,不断形塑趋同化的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最后,条件成熟时,可由广东省政府会同港澳特区政府,提请中央制定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将地方法治评估经验上升为顶层设计。
(三)横向法治结构
横向法治结构,即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法律冲突的调适之道,构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的结构优化进路。大湾区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建构,目的在于加快数据跨境流动,释放数字经济高阶势能。首先,大湾区应秉持“湾区行政”的治理理念,以湾区法治的一体化指导数字合作。同时应当用好三地现有立法权,助推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申言之,可结合“9+2”城市群,深化“同级行政”下的府际合作关系,协同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不断生成新的指标维度和指标因素,共同优化框架体系。其次,依托大湾区城市的竞争和利益互惠关系,建构数据跨境流动协同评估机制。可利用政策优势,在现有数据监管平台的基础上,组建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评估机构,制定数据跨境流动的具体评估指标,统一评估标准和评估时限,此外,还须加强对评估机构的常态化监督。最后,在“非对称”格局下,可组建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联盟,构建法治评估指标标准、数据交易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协同制度。现时由于大湾区三地行政协调较为复杂,合作状况呈现组织分散化与意愿碎片化,昭示出政府与社会的二元协同关系有待进一步深化。因此,在构建评估体系过程中,应对指标体系进行实时解释和专业论证。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建议同一区域产生的数据矛盾纠纷采取司法渠道,而跨区域的数据矛盾纠纷则选择沟通调解与仲裁渠道,逐步形成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并构建解释机制。
四、结语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既是高质量建设大湾区数据要素一体化市场的关键部署,也是抢抓国际数据话语权的重要支撑。当前,大湾区具有得天独厚的政治优势,经济环境给予数据跨境流动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天然场域,加之国际上数据跨境流动的竞争局势,为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奠定扎实基础。而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是一项复杂的跨境工程,考量大湾区数据要素发展现状,宜从公平性、公开性、流动性、安全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六大维度出发,确立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必然需要中央进场,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携手共建。三地可探索适用纵向(降)、纵向(升)和横向法治结构,积累法治评估相关经验,为全国性数据跨境流动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建构提供经验镜鉴。
*本文为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治评估体系研究”(课题编号:22SFB5009)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王晓红:《中国数据跨境流动量2025年或将位居全球之首》,《中新经纬》,https://www.jwview.com/jingwei/html/08-29/50110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2月22日。
②Du, M., Kwabi, F, and Yang, T, State ownership, prior experience and performanc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hinese domestic and cross-border acquisi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 Information Management, no.3, vol.29, 2021, pp.472-491.
③刘向东、冯泽华:《全国统一大市场下内地与香港防疫政策衔接之路》,《中国评论》2022年第8期,第75-84页。
④Emily Jones, Digital disrup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no.1, vol.39, 2023, pp.70–84.
⑤Voss W. G, Cross-Border Data Flows, the GDPR, and Data Governanc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Association, no.3, vol.29, 2022, pp.56-95.
⑥余宗良、张璐:《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探析——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开放导报》2023年第2期,第86-93页。
⑦韩晋雷:《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困境与出路》,《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3年第3期,第20-26页。
⑧吴燕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范式的挑战与进路》,《深圳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第14-25页。
⑨付正平:《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研究》,《澳门理工大学》2023年第1期,第26-38页。
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课题组等:《数据跨境有序流动何以赋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视角分析》,《国际经贸探索》2022年第11期,第82-94页。
⑪冯泽华:《新时代中央对港澳全面管治权:实施困境与法治进路》,《统一战线学研究》2020年第1期,第54-63页。
⑫丁晓东:《数据公平利用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第21-36页。
⑬Eklund, AM, Rule of law challenges of ‘algorithmic discretion’ & automation in EU border control: A case study of ETIAS through the lens of legality, European Journal of Migration And Law, no.3, vol.25, 2023, pp.249-274.
⑭陈丽娜:《我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理论逻辑与体系重塑——基于围猎博弈模型的分析》,《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3年第5期,第31-72页。
⑮熊光清、张素敏:《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我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第32-40页。
⑯Smith, C & Vajdic, CM & Stephenson, N, Centring equity in data-driven public health: a call for guiding principles to support the equitable design and outcomes of Australia’s data integration systems, Medcial Journal of Australla, 2023, pp.341-343.
⑰Van Zelst, Ba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Dutch Perspectives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Private Law and Criminal Law Standard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no.1, vol.40, 2023, pp.29-44.
⑱冯泽华、刘向东:《以法治护航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南方日报》2023年8月28日,第A05版。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3月号,总第315期,P10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