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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纪委监委严查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及其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图为该区纪检监察干部走访辖区某项目建设现场瞭解相关情况。(图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中评社北京7月31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督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滥用公权力,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有关规定”主要有哪些?违规干预和插手有哪些具体表现?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与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行为如何区分?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怎样界定?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
特邀嘉宾
胡佳 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帅志 江西省南昌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马飞 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条例》对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有关规定”主要有哪些?违规干预和插手有何具体表现?
马飞:违规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处分条款,党员干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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