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既有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薄弱的问题,根治这些问题,必须从上往下深入挖掘查找根源。
责任落实方面。有的地方职能部门对涉农项目前期调研不够,谋划不科学不精准,导致有的项目重复建设,造成资产闲置浪费。有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服务理念比较落后,专业知识较为欠缺,思考问题存在一定局限性,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有时还存在偏差。有的乡镇对村级“三资”管理、村务公开等工作检查指导较少,乡村振兴领域财务“村账镇管”、“四议两公开”等制度落实不够严格,这些都是导致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的重要因素。
开展监督方面。乡村振兴领域腐败问题多发于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多集中在基层,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专项治理期间共处理县处级干部18人,乡科级干部193人,村支书、村主任291人,其他人员248人。这表明当前基层重点岗位和重点领域的日常监督、靠前监督、精准监督力度还需加强,抓早抓小成效还不明显。有的县、乡纪委下沉力度不够,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一些问题在苗头倾向出现时未能及时纠正;有的乡镇纪检干部缺乏过硬的监督本领,在监督执纪中发现问题、甄别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此外,干部群众反映一些地方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意识还不强,对经济财务、政策精神、集体项目等监督事项缺乏深入瞭解,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还比较普遍。
监管合力方面。乡村振兴领域资金来源渠道多、中间环节多、监管单位多,责任交叉重复、资金使用分散,一旦监管没有形成合力,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有的地方部分乡村振兴项目立项在乡村振兴部门,实施在乡镇或企业,验收又涉及农业农村、财政等职能部门,项目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和流程缺乏规范,需要进一步统筹考虑并系统推进机制建设。当前,大量的便民服务事务性工作已经下放到乡镇、村社一级,在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也赋予了基层干部更多的权力,特别是一些基层干部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初始分配权和具体事务的发言权、决定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容易滋生“微腐败”。各责任部门在自查自纠中均发现整改了一些行业突出问题,但举一反三、深入分析不够,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较少,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环节方面的协作贯通机制还不顺畅,需加大统筹力度持续跟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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