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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粤港澳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19:34


 
  (三)港澳地区在国际上的特定缔约资格

  虽然港澳地区与广东省地方政府一样,均是中国国内法的主体,受中国《宪法》的约束,但它们又不完全等同于广东省地方政府,是两个独立的关税区,在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方面具有高度自治权,包括一定的国际缔约权。在参与国际经贸与某些特定的民商事活动时,香港和澳门分别是一些国际条约的缔约主体。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依照其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香港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自行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等。目前,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缔结了超过260项双边协定,即有超过260项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香港的特区政府代表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或其他需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⑦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8条,中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澳门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澳门回归前,中央政府通过外交行动和法律行动处理了158项多边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的问题,涉及外交、经济、环保、人权等诸多领域。⑧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区适用多边条约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和2014年,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一揽子解决304项国际海事组织条约及其修正案适澳等问题。截至2022年10月,适澳多边条约(含议定书、修正案等)总数增加到约740项。当前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多边条约涉及外交国防、投资贸易、环保资源、人权劳工、打击跨国犯罪、反腐败等诸多领域,为澳门特区融入国际规则和制度体系提供了条约法律保障。⑨

  条约是法律效力较强的约束主权国家的非“主权国家国内立法机关制定法”性质的涉外法治的法律渊源。⑩《大湾区规划纲要》强调,未来还要充分发挥港澳地区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支持香港、澳门依法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和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支持香港在亚投行运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投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三、大湾区在涉外法治领域的创新实践

  大湾区的一体化,涉及多中心、多平台的同步共建,需要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党的十八大以来,大湾区的规划层次、紧密程度、开放程度不断走高,中央和三地政府间不断创新模式,促进内地、域外、国际的多层面规则对接与法治融通。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涉外立法创新

  涉外立法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环节。大湾区的有权立法(含一般性立法与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所代表的全国性的中央立法主体,广东省人大及其省级政府、珠三角九市的市级人大和地方政府、港澳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及特区政府等地方性和区域性的立法主体。大湾区的法治建构首先始于涉外立法创新。

  从广东省提出大湾区的初步构想,到中央立法规划和支持,再到中央协同粤港澳三地签订区际协议,或是促成粤港澳互相间的三地或两地协议(含粤港、粤澳、港澳),多个有权立法主体创造性地通过中央统筹、地方落实,区际协同与协调的立法方式,构建起特色化的大湾区法律法规体系。

  2005年,广东省制定《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较早提出了划分“粤港澳跨界合作发展地区”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在国家发改委2008年发布的《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得到支持,形成了大湾区的雏形。201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2017年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国家发改委协同粤港澳三地政府,在香港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运用区际协议的立法模式,开创性地拉开了以立法协同及协调方式来统筹推动大湾区建设的序幕。2018年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正式设立,并在8月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任组长,时任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和澳门特首崔世安均担任小组成员。2019年2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大湾区规划纲要》。这是指导大湾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合作发展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系统规划了大湾区建设与发展的目标与方案,并将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广州南沙设为大湾区的重大合作平台。

  大湾区的区际协议立法模式也被理论界归纳为立法协同模式。但是,对于立法协同的具体含义,学界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从概念上区分了“立法协同”与“协同立法”,认为粤港澳大湾区语境下的“立法协同”指大湾区各个主体包括中央通过立法方式对湾区发展的法治环境进行协调式的构建,幷特别强调中央统筹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而区别于“协同立法”,因为后者仅指地方间的立法协调。⑪笔者认为,大湾区的涉外立法创新,既包括立法协同,也包括协同立法或是立法协调,是一种系统观念指导下的统筹立法模式。

  (二)创新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规则

  区际法律冲突幷不是大湾区独有的问题,也不是现代法律制度背景下才有的问题,而是泛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存在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自秦朝以降,中国一直单一地适用内域法来调整法域之间利益冲突和法律冲突。⑫但是,粤港澳三个法域各自有其立法权、司法权与终审权,而中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均未规定一个中国原则下不同制度、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如何化解。

  目前,大湾区的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粤港澳三地均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使得大湾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幷非国际法律冲突。二是,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受殖民宗主国影响。香港承袭英国法,属于普通法系;澳门则承袭葡萄牙法,属于大陆法系。因此,粤港澳三地不仅是三个法域,还是三个法系。不论粤港澳三地,还是粤港、粤澳两地均存在法律冲突可能,港澳两地之间也存在法律冲突可能。三是,粤港澳三地所属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幷无法院可以超越三法域之上对终审判决的可能冲突加以裁判,或者说,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统一终审法院加以协调。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17条明确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⑬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用以解决中国与外国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上面的“参照适用”规定说明,中国把涉港澳民商事关系作为涉外民商事关系处理,参照适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规则加以解决。目前,大湾区所涉区际法律冲突中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仍然是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热点。⑭

  由于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更大,内地与港澳之间尚未签署明确的解决刑事管辖冲突的统一协议或制定统一立法。但是,通常认为,港澳地区与内地之间在解决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时,幷不直接适用“政治犯、军事犯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等这类解决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则规则。⑮现实中,三地之间主要通过高层协商、个案协查、警务合作、默契执法等模式加以协同合作。譬如,香港警方与广东警方已先后建立了高层定期会晤、情报交流、案件协作、联合行动、培训交流等合作机制,幷联手侦破了一系列重特大跨境犯罪案件。依据粤港两地警务合作机制,自2000年到2021年间,广东公安机关已向香港警方移交港人通缉犯共184名。⑯

  (三)CEPA和国际经济法相关规则的对接与创新

  在粤港澳三地中,香港和澳门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为WTO缔约方。2001年,中国内地进入“入世”年,港商对此既憧憬,又担心失去以前的优势。董建华在当年的赴京述职期间,提出了两地建立“类自由贸易区”的构想。中国内地在2001年12月正式成为WTO成员后,粤港澳三地的合作进入全新阶段。2003年6月29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10月17日与澳门签订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这两个协议简称为CEPA)。

  CEPA成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贸易协议,被誉为贯彻“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新举措和构建大中华经济圈的起点,具有“保留政治多元化,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含义。国际上通常的自由贸易区(FTA),主要指国家之间的互惠安排,而CEPA被称为“类自由贸易区”,是一种不同于FTA,但与WTO兼容的经济整合模式。FTA主要指一种关税方面的自由贸易模式,而CEPA是两个或多个经济体之间的经济自由化,不只涉及关税减免,幷且,鉴于WTO主要适用于贸易领域,超出WTO的经济事项,粤港澳还可以根据大湾区的发展需要自行决定。⑰

  2010年,粤港政府签订《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1年粤澳政府签订了《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为了打造世界先进制造业、建设现代服务业基地,国务院在2012年先后批复了前海、横琴、南沙规划,构筑香港和珠江三角洲之间的金融合作区域,这为加速粤港澳之间的融合及建立大湾区经济合作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此后,内地与香港、澳门又分别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签订了系列的补充协议和次级协议。

  2019年《大湾区规划纲要》出台后,大湾区的CEPA开始迈向“升级版”。统计显示,2003年内地与香港的货物贸易总值为15282亿港元。在全面实施CEPA后,内地与香港的贸易不断增加,货物贸易总值在2022年增至46484亿港元,平均每年增长6%。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对香港服务业开放部门达153个,占世贸组织全部160个服务贸易部门的95.6%。从投资来看,内地是香港最大的境外直接投资目的地。通过CEPA,多个香港领先的领域,例如金融、法律、建筑及相关工程、检测认证、电视、电影、旅游等都增添了开放措施,也包括多项在粤港澳大湾区九市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让香港企业和专业人士可以优惠待遇在内地开设企业和发展业务。⑱

  2021年商务部印发《“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提出要“推动内地和港澳三地共建单一自贸区”。单一自由贸易区是大湾区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创新。其本质是自贸区,但由三个不同关税区共建,且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所以叫单一自贸区。2023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年2月,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大湾区推动三地单一自贸区建设的步伐正在加快,在实现经济一体化方面的法治创新成果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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