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处置“台独顽固分子”及“台独金主”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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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如何看待大陆采取以法治“独”的方式,纪欣指出,国台办这次处置“台独顽固分子”及“台独金主”时强调:我们坚持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曾列举《反分裂国家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源依据。对此,她也针对几项最为重要的法源依据稍加论述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就明文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纪欣表示,依据该序言,任何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人不认同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就已构成违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0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纪欣表示,依法论法,苏贞昌、游锡堃、吴钊燮三人的言行都已触犯刑法中的“分裂国家罪”,因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仍积极寻求这种结果发生,而且三人言行都有勾结外部势力谋求“台独”,或以“修宪”手段谋求“法理台独”的事实,又因身居高位,影响重大,致使他们有可能被视为“首恶分子”。
三、《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公布施行)。该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另,该法第8条规定“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纪欣表示,若三人行为造成第8条中的任何一项,那就不只个人及家属受罚,更将危害台湾全体人民的安全及权益,也重挫中华民族复兴。
四、《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制定)。该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五、《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制定)。该法第22条规定,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若“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不予批准。纪欣指出,这条可视为限制“台独”分子及其家属进入大陆与港澳地区的法源依据。尽管苏吴游三人都说进入名单“至感光荣”,但相信其家属对于自己可能永远不能进入大陆与港澳地区,难免会有所遗憾。尤其,苏游二人年纪都已70多岁,目前职位应是政治生命的最后一站,为了短暂权位影响家人前途,恐有所不值。
至于有不少人认为“对岸的法律和台湾无关”,纪欣认为,这种说法显然已被远东集团这次被处罚所打破。何况,国台办一再强调惩戒终生有效,这代表即使三名或更多“台独”分子可以暂时逍遥法外,但统一势在必行,除非三人在统一之前逃往他地,否则必将遭到惩戒。勿谓言之不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