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指出,“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田飞龙表示,十九届四中全会(2019)提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建设目标与相应规划,是对“一国两制”法理原则和制度发展规律的科学研判与遵循,而“全面管治权”就是中央主导建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法理根据和制度导向。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法是这一逻辑下的典型立法,取得了公认的优良管治效果,开辟了“一国两制”制度发展的新空间和新纪元。他认为,本次报告确认了这一法理原则及制度发展逻辑,是承前启后的经验总结,也是香港进一步制度改革的要害所在。
田飞龙表示,全面管治权源于“一国两制”初心,定名于2014年治港白皮书,在制度上具体展现于近些年中央涉港的一系列释法、决定、立法和修法行为之中,已成为中央与香港社会管治性互动的“元法则”。香港社会也必须借助对这一法则的规范性理解和认同来重新认知“一国两制”的法理逻辑和制度面貌。
田飞龙指出,全面管治权必须在制度体系意义上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必须按照符合法治标准的方式进行理性建构和约束,其本质功能是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制度化监督和促进,而不是制度性取代。以香港国安法为例,这一国家立法不取代香港继续完成本地23条立法的责任,也没有排斥香港本地司法对国安案件的管辖权,而是设定了双轨制管辖制度并以香港本地管辖为主。再以香港当下的抗疫体制来看,是“中央支持、特区主导与社会协同”的有机结合,同样体现了全面管治权的正当作用方式和效能。
田飞龙强调,全面管治权是根本性、兜底性、规范性、保护性、监督性及互动性的精妙结合,是香港高度自治权最强大的国家法后盾和支持力量,也是香港社会最可信赖的最终保护力量。用好全面管治权,是“一国两制”制度安全和有序发展的国家责任,而信任并支持全面管治权,则成为“爱国者治港”发挥强大制度效能的关键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