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一中原则与“九二共识”是统一的法理基础和政治基础,无论在两岸间,还是在国内外,一个中国和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是不能偏离的核心范畴和制约框架。
第五,“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是大陆的基本主张和可行架构,也是两岸双方商谈国家统一的可行路径,包含了对台湾具体情况的考虑,实际上也含有谈判商量的冗余,而且最大的好处是争取和平。
第六,两岸交流、融合发展是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也是两岸人民的需求和走向统一的阶段性表现,其前提是两岸和平或台海和平,大环境是区域和平发展。
第七,从两岸民主协商到两岸官方谈判,走和平谈判祖国统一道路,最大限度地保证双方利益,让双方都满意,包含了最大限度满足台湾社会和台湾民众的利益和需求,其中也包含政治尊严、社会尊严和精神需求,“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一定能予以充分考虑和解决相关难题。
第八,绝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是大陆方面一以贯之的方针,但一直以来较少表述,更不渲染。我不认为在总体方略里它的地位将大大提升,但显然在新的国际条件下、“台独”蠢蠢欲动下和台海兵凶战危下,其作用和分量将日益增加,这恐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
第九,从反独促统到既反对“台独”,又反对外部干涉,加大了反独斗争面,这是“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势力勾连所致,也是中国和平发展、民族复兴、主持正义进程的外部遭遇,是无法回避的较量,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中华民族只有斗争,才能走向完全统一。
第十,我们的统一伟业是有充分法理基础的,从我国《宪法》到《反分裂国家法》,从国际法到二战相关协定,都为我们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支持,我们是依法反对“台独”、反外部干涉、推进统一大业。王海良表示,如果说将来还需要在统一问题上做些法律工作的话,他认为可能是在两岸协商和谈判统一的基础上,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而制定一个新的基本法,如《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台澎金马特区基本法》等。当然,这些可能还有一些没包括进来的东西,可以继续扩充这个体系,毕竟它是一个包容性的、丰富的、发展中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