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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通过,卖黄牛票最高罚票面价50倍、不正当取票最重关3年。(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5月12日电/打击黄牛票,跨出重要一步。“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部分条文,将艺文表演票券加价转售,及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票券,按票券张数,处票面金额或定价10倍到50倍罚锾,及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此次修法也增订鼓励民间投资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租税优惠的相关条文。
根据《中央社》报导,疫情之后,艺文表演活动大爆发,海内外知名艺人热门演唱会,票券供不应求,日前韩国女团BLACKPINK演唱会,爆出黄牛票哄抬数十倍高的天价,引发关注。为有效遏止黄牛票泛滥,在“文化部长”史哲上任后立即广征各界意见,遂有此次修法。
此次修法定义黄牛为“将艺文表演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售者”,及“以虚伪资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购买艺文表演票券,取得订票或取票凭证者”,均认定为黄牛行为。也就是说,“加价转售者”,以及“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票券”者,均认定为黄牛。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将艺文表演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售者,按票券张数,由主管机关处票面金额或定价之10倍至50倍罚锾;以虚伪资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购买艺文表演票券,取得订票或取票凭证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针对“立委”要求订定检举奖励机制,“文化部”在审查会时承诺,将于法案三读后订定相关办法,日前党团协商时,在文创法第12条赋予主管机关订定奖励办法的法源依据。
有关鼓励民间投资战略重点文创意产业租税优惠的部分,此次修法的适用对象兼顾事业及个人,投资标的除公司外,新增符合影视音实务的有限合伙事业及专案型投资,租税抵减年限为10年。
在公司部分,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投资以影视音及台湾内容为核心发展的“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文创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专案,并达2年以上,可在投资额20%以内,自有应纳营所税年度起5年内,每年最高抵减所得税总额50%。
在个人部分,三读通过条文明定,投资高风险新创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及由“国发基金”共同投资的专案,现金投资50万元,并持有达2年以上,可在投资金额50%以内,自持有届满2年的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内减除最多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