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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判决记者会,左起台“司法院宪法法庭”书记厅长杨皓清、台“司法院”新闻及法治宣传处长兼发言人陈婷玉。(中评社 张颖齐摄) |
中评社台北10月25日电(记者 张颖齐)蓝白联手推动“国会”改革五法5月完成三读,赖清德、“行政院”、“监察院”、“立法院”民进党团声请“释宪”,“宪法法庭”25日下午审判出炉。绿营不满的“总统国情报告及答询”、“反质询”、“藐视国会罪”、“国会调查权中有关法人或私人裁罚”、“考试委员、通传会委员等人事同意权”、“国会听证权”等,大法官认为抵触权力分立、责任政治等原则,大部分朝野有争议的条文,几乎都宣告“违宪”。
“司法院长”、“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偕15名大法官在“宪法法庭”宣示主文,认为“立法院”可邀请“总统”“国情报告”、但对“总统”无“宪法”拘束力、且即问即答规定“违宪”。其他关于调查权、人事权等,有不少规定被宣告“违宪”、但也有部分限缩性“合宪”。判决文由大法官蔡宗珍主笔。
“宪法法庭”大法官宣示完退庭后,由“司法院宪法法庭”书记厅长杨皓清、“司法院”新闻及法治宣传处长兼发言人陈婷玉于1楼简报室发布法庭后记者说明会。由于所涉内容众多,新闻资料有上百页之多。
杨皓清说明,一、关于“总统”赴“立院”“国情报告”,判决认为《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赋予“立法院”有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之“宪法”权限,仅系容许“立法院”得被动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之权,并不是说“总统”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国情报告”之“宪法义务”,“立法院”也没有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之“宪法义务”。
“总统”是否、何时、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听取其“国情报告”,“总统”自得本于其职权而为审酌决定,并基于“宪法”机关相互尊重原则,与“立法院”协商后实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决定。“立法院”无权指定“总统”的报告内容,亦无权就报告内容,对“总统”为进一步询问并要求答覆,或要求“总统”听取其建言。
因此,《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1第1项限缩“合宪”(“立法院”邀请对“总统”无拘束力),而第15条之1第2、3项、第15条之2第1项、第2项关于“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及第15条之4等规定,均“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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