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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中央党部大楼。(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月26日电/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认定中央投资、欣裕台公司为中国国民党附随组织,2016年处分国民党将持有的全部股权约新台币156亿元应移转公有。国民党不服,提行政诉讼。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中投、欣裕台的股权并非来自符合政党本质的正当财产,原处分无误,判国民党败诉。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25日仍判国民党败诉确定,156亿元资产确定须移转为公有。
媒体报导,全案缘于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以国民党为被处分人,作出处分,国民党应于收到处分书后隔天起30日内,移转其持有的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中华民国”所有。国民党不服原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民主国家政党的本质,其正当财源应限于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的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政党依其他方式所取得财产,皆与政党本质不符,应推定为不当取得的财产,由政党举证其取得财产是符合政党本质与民主法治原则,若政党未尽举证责任,经党产会认定属不当取得财产,应命该政党于一定期间内移转为公有。
北高行认定,国民党于1971年间以张心洽等自然人名义出资新台币3500万元设立中投公司,1973年间增资1亿6500万元,共计2亿元,但国民党自1953年起至1972年止,每年度预算都仰赖政府补助收入,其比例占国民党每年收入的5成至9成,绝大多数年度都在8成以上,原告的党员党费收入则只占年度收入的2%至4%,无法支应国民党每年度的支出,其预算累计不足额达2亿3519万2269元。
因此可见国民党对于中投公司2亿元的股权出资,并不是来自于党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的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等符合政党本质的正当财产,中投公司之后的资本增加均来自于这些不当财产为基础的盈余转增资所致,而与符合政党本质的正当财产无涉,由此可知国民党所持有的中投公司股权,属于不当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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