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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2月19日电/台“监察院”今天公告针对台湾驻巴西圣保罗办事处侨务秘书张希贤性骚扰下属一案,“侨务委员会”获悉后未能依法采取有效纠正及补救措施,后续又对申诉被害人接连给予不利处分,衍生违反禁止申诉报复规定疑虑,予以纠正。
张希贤任职于驻圣保罗办事处任一等侨务秘书期间,对受其监督指挥的被害人(下匿称乙女)有过度追求等性骚扰行为,经乙女2023年6月14日向“侨委会委员长”徐佳青揭发;但乙女认为未获妥适处理,经“立法委员”2023年10月2日召开记者会,引发社会关注,“监察院”经调查后,已于17日公告通过弹劾张希贤。
“监察院”接获乙女陈情并立案调查,发现该驻处及该会分别在2023年5月、6月间知悉这起性骚扰案,却未能依修正前的性别平等工作法(下称性工法)采取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而乙女提出申诉后,该会又接连给予调职、考绩丙等、共二大过等不利处分,不符合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则的要求,且反观行为人张希贤只受到申诫一次的惩处及考绩乙等,衍生乙女是因为申诉而遭到不利处分的疑虑。
“监察院”公告,“监察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审议通过“监委”王美玉、纪惠容、王幼玲提出的调查报告,除纠正“侨委会”外,并请该会议处性平业务相关人员及要求“外交部”确实检讨改进。
纠正案文指出,“侨委会”派驻2名侨务人员在圣保罗侨教中心办事,而张希贤身为主任,综理中心业务,竟利用公务上的机会与权势,对乙女有过度追求等性骚扰行为,经乙女于2023年6月14日向该会委员长揭发,该会知悉后未依性工法启动调查程序,也未采取有效的纠正与补救措施并对乙女提供谘商辅导,由委员长向该2人厘清并以口头责令双方保持特定距离及调整业务互动方式,但这些仅用口头且属于空间上的隔离措施,2人在职务及业务上仍存在上下隶属权势关系,导致无法避免损害继续扩大。
之后乙女针对张希贤仍持续刻意制造敌意环境等,于112年7至9月不断追问及求助,但该会仍然未能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张希贤直到2023年10月30日才离任返台,使得乙女陷于有敌意、不友善之虞的工作环境达4个多月,显然该会违反性工法所课予的防治义务,确实有违失。
调查报告再指出,驻外机构馆长综理馆务,指挥监督各机关驻外人员,依规定也负有防治性骚扰的责任,但驻圣保罗办事处2023年5月间已知悉这起性骚扰事件,该驻处冯处长在本院询问也指出:“乙女在长期紧张、焦虑的时间度过,从2023年7月开始,张希贤一直在外面用各种方法来放话,或试图转移焦点,或是让情况逐渐失控等情形”,却仍未依规定启动调查厘清事实,冯处长并以“侨委会委员长”已有相关处置为由,未采取纠正及补助措施,让乙女持续处在有敌意、不友善之虞的环境,确实有疏失。
纠正案文又指出,性工法是以申诉为基础的法制,因此第36条明文禁止申诉报复,而本案乙女陈情并经“立法委员”于2023年10月2日召开记者会揭露本件性骚扰案,接著于10月12日提出申诉后,“侨委会”旋即于同年10月19日发布派令,将乙女调回会(因为职等一样)、2023年度年终考绩考列为丙等,并于隔(2024)年追查有关乙女2023年旷职及与中资机关驻外人员(下称中资人员)联系往来等情事,认定属实而对乙女各记一大过。
3位“监委”认为乙女提出申诉与“侨委会”不利处分间,具有时间密接性,且调查发现,乙女不需打卡,请长假要经过馆长签名核准,事后却被追溯认定为旷职,可见针对乙女请假异常或疏误,驻处处长怠于审核,该会则怠于适时提醒,对乙女有利部分,也未详加注意。至于驻外人员与中资人员联系往来部分,依外交领事人员奖惩标准表,记一大过者,应以违反外交事务遵循事项或公务纪律等行为,致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情节重大。“侨委会”以乙女与1位女性中资人员接触6次,就给予一大过处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显有疑虑。
“监委”认为,“侨委会”给予的不利处分有不符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则之疑虑,也未针对乙女有利部分加以考量,与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及有利不利应一律注意原则相违,而衍生乙女因提出申诉致遭不利处分的疑虑,确实有违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