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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9月22日电/陆委会预告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人头条款”。民众若充当人头,让陆资或其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规避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应经许可之规定,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媒体报道,陆委会指出,陆资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愈趋频繁,除透过在地协力者,也藉第三地投资公司来台,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严重影响经济及资本市场秩序。
陆委会拟具两岸条例第四十条之一、第九十三条之一、第九十三条之二修正草案,增订“人头条款”予以重罚。
依过去实务判决,陆资企业违反在台从事业务活动等规定,依现行两岸条例第九十三条之二规定,得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易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或处以缓刑。
陆委会提案修正第九十三条之二条文,陆资企业违法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以及出借名义充当陆资人头,帮助规避应经许可之业务活动,刑责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