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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记者会现场。(中评社 段晓鲁摄) |
此外,尽管办这一场公共选举只是涉及1 462名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投票,但是选举本身亦会带来一定的公共卫生风险。
另外,由于各类社交距离限制,所以凡涉及行政长官如此重要宪制地位的首长的选举,在社交距离限制之下,候选人将无法正常地进行参选工作,包括与选举委员会成员会面以争取提名和支持、向公众交代他的政纲和抱负、与传媒互动和回答大家的问题等。这某程度上削弱了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对于行政长官的认受性亦会带来一些影响。
接着,我想交代一下可否使用现行法例押后行政长官选举。其实这个问题在押后立法会选举时已回答过,不过当然涉及两条不同的法例,一条是《立法会条例》,一条是《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第21条第1款,即是第21(1)条,如果在投票开始前,选举管理委员会认为投票相当可能会危害公共健康,就可以押后投票,但只能延迟14天。这明显不能满足我们现时因为疫情而须押后这次选举的要求,因为无论我们怎样努力,看来疫情并不会在短短的两星期后消减。选举委员会当然亦可以再次行使它的权力,再有另一个14天、另一个14天,不停地押后,但是这种以不停地行使权力押后的做法,将会令这场这么重要的选举引起不确定因素,亦不应该用于这次行政长官选举上。
第二项条例的规定,就是如果在提名期结束时没有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法例列明可以在终止日,即是提名期结束当日起计42天后重新进行选举程序。但如果是依赖这个做法,它是一个非常被动的做法,就是要看看在14天的提名期有没有人可以取得提名来参选,这同样会为这场这么重要的选举带来不确定性,所以并不是可以援引的法律。
接着,我们就要考虑引用《紧急条例》。在这次状况引用《紧急条例》,理据相当充分。第一,正如我刚才的分析,毫无疑问,香港目前正处于非常危急的情况,因为当年以新冠疫情为考虑而押后了立法会选举,今日同样都是因为新冠疫情,但是两者的情况可以说是有几十倍的分别——今日我们是每天都有过千宗,甚至数千宗确诊个案,而且看来尚未见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