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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月12日电(记者 张颖齐)台湾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涉贪遭起诉求刑28年6个月,台北地院2日晚间更裁羁押禁见,还押土城台北看守所,柯文哲等4名被告不服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11日深夜11点50分裁定,驳回柯等人抗告,确定将押3个月,于所内过农历年。
柯文哲、沈庆京、中国国民党籍台北市议员应晓薇、柯文哲前财务长李文宗、前台北市副市长彭振声等5人涉入京华城图利、收贿等罪弊案,仅彭振声坦承犯行交保。柯文哲首次羁押庭被裁定3千万元交保,北检第一度向台湾高等法院抗告成功,柯二度出庭羁押庭被提高至7千万元交保、增加电子脚镣等监控设备。北检不服二度抗告又成功,台高院1日晚间8点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柯等4名被告再度被裁定羁押。柯文哲等4人不服于10日内陆续提出抗告,经由北院再交由台高院审理。
民众党公职、柯粉小草11日集结自由广场抗议后,台高院同日深夜发出裁定文,驳回柯文哲等人抗告。
台高院裁定文如下: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中华民国”1月2日羁押裁定(2024年度金诉字第51号),提起抗告,本院于11日裁定,简要说明下壹、主文抗告驳回。【主文注释:原审以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均裁定羁押3月,并禁止接见通信。】
贰、理由要旨,一、被告柯文哲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 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同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共同犯对于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庆京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对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罪嫌、同条例第11条第1项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付贿赂罪等罪嫌;被告应晓薇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罪、洗钱罪等罪嫌;被告李文宗被诉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条第1项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等人(下称被告等人)虽否认上开罪嫌,惟有卷内证据可佐,足认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